《山西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
《《山西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西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及解读.docx(2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山西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精细化管理工作,促进医疗保障基金合理使用,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以下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以下称3号令)山西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和医疗
2、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医保办发2024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部门对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坚持依法依规,确保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有序开展;坚持目标导向,落实责任到人,促进医保支付资格精细化管理;坚持协同联动,加强部门合作、信息共享,提升管理效能;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第二章责任分工第四条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统筹地区开展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按照
3、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建设要求,完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配置智能审核和监控规则,推动健全工作标准和信息化管理工具,实现对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信息省级集中,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明确内部分工和流程,指导经办机构做好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加强信息互通,及时将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抄送同级卫生健康、药品监管等行业管理行政部门。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具体实施工作,加强医保基金审核结算管理。做好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一医一档维护,全面记录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记分情况。建立健全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内部控制制度,
4、明确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记分管理、审核结算等岗位责任,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接受各方监督。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及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指导,依法对医保部门移送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记分和处理情况进行后续处理。第六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药品(药械)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医保行政部门移送的定点零售药店主要负责人的记分与处理情况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七条定点医药机构要压实主体责任,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对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相关人员的管
5、理要求,按照全国统一的接口规范实现与医保信息平台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联通,及时做好本单位相关人员信息登记和动态维护。开展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I,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签署承诺书等形式作出服务承诺,确保相关人员知晓并遵守服务承诺,并督促指导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与年度考核、内部通报等激励约束管理制度挂钩。第三章协议管理第八条省、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应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中登记备案、服务承诺、记分管理、状态维护、医保结算、信息化建设以及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的人次占比等情况纳入协议管理范围,相关工作落实
6、情况与协议续签等挂钩。第九条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落实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相关人员服务承诺书、记分处理通知书、记分修复申请书、陈述申辩书、恢复申请书等。定点医药机构按要求做好相关人员登记备案、服务承诺、状态维护、医保费用申报等工作,可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与年度考核、内部通报等激励约束管理制度挂钩。医保经办机构做好记分管理、信息核查等工作,加强医保基金审核结算管理。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在定点医药机构执业(就业)的相关人员即可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为参保人提供
7、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第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健全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绩效考核机制,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情况纳入考核范围,合理设置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服务质量保证金挂钩。第四章服务承诺第十二条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医保基金结算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O第十三条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医药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时,向其提供相关人员履行服务承诺书文本,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作出服务承诺。第十
8、四条服务承诺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内容。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在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通过签署服务承诺书等形式作出服务承诺;定点医药机构新招聘相关人员的,在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时,同步签署服务承诺书。定点医药机构及时将相关人员服务承诺情况报医保经办机构。第十六条相关人员出现违反服务协议、违背服务承诺的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可参照记分标准对相关人员记分。第五章登记备案第十七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完整准确及时为相关人员登记备案。医保经办机构指导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西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西省 定点 医药 机构 相关 人员 医保 支付 资格 管理 实施细则 试行 全文 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