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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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和组织机构第四章财产经营和管理第五章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政策扶持和指导监督第七章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省,促进共同富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第三条【农村
2、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笫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共同富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地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
3、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笫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从事
4、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集体财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以及分配、使用集体收益等职能。第八条【奖励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农业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
5、地和其他农村集体土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水利、审计、市场监管、林业、金融、税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第二章成员第十条【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贝L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婚育收养、政策性移民等情况,通过成员大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贝。第十一条【成员身份保留的法定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
6、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缔结婚姻后,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第十二条【新增成员身份确认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增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并经过以下程序予以确认:(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二)理事会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三)理事会将拟订新增成员名单公开公示;(四)经成员大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将表决结果公开公示;(五)理事会将新增成员的信息登记并存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为成员的,不需要重新确认。第十三条【成员的权
7、利和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十四条【非成员贡献者的权益赋予和程序】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可以依法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以及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前款贡献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规定。贡献认定应由本人或者成员代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申请,经监事会审核后提交成员大会表决,经成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后,由理事会对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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