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协议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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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管协议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托管协议集合计划管理人: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订立托管协议的根据、目的与原则3三、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四、集合计划资产保管5五、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的传输、核对9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9七、交易安排12八、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的资金清算14九、资产净值估算与会计核算14十、投资组合比例监控23十一、集合OI收益分配24十二、信息披露24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与档案的保管26十四、集合计划操作技术系统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26十五、集合计划费用26十六、禁止行为27十
2、七、违约责任与责任划分28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30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与文本31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资产清算31二十一、或者有事件32二十二、其他事项32鉴于: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大通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资格与能力。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的资格与能力。3、大通证券拟发起设立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列简称“集合计划);大通证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3、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为明确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简称“管理人”)名称: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注册资本:22亿法定代表人:张智河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限:持续经营(二)集合计划托管人(或者简称“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邮政编码:IooO27)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注册资本:467.8732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二、订立托管协议的根据、目的与原则(一)根据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
4、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列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列简称“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下列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制订。(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注册登记、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资金归集与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集合计划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5、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应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集合计划资产的核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集合计划托管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集合计划的参与与退出、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及集合计划资产清算等行为按照下列约定进行监督与核查。1、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违反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6、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若管理人核对属实,在限期内,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如集合计划托管人认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托管协议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呈报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托管协
7、议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给予、规定的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与救济措施。(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集合计划委托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监督与核查。1、集合计划管理人定期对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的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约定导致集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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