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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docx

    • 资源ID:933316       资源大小:47.57KB        全文页数: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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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托管协议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docx

    托管协议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托管协议集合计划管理人: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集合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托管协议当事人3二、订立托管协议的根据、目的与原则3三、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4四、集合计划资产保管5五、电子签名合同数据的传输、核对9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9七、交易安排12八、集合计划参与、退出的资金清算14九、资产净值估算与会计核算14十、投资组合比例监控23十一、集合OI收益分配24十二、信息披露24十三、集合计划有关文件与档案的保管26十四、集合计划操作技术系统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26十五、集合计划费用26十六、禁止行为27十七、违约责任与责任划分28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30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与文本31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资产清算31二十一、或者有事件32二十二、其他事项32鉴于:1、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大通证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资格与能力。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的资格与能力。3、大通证券拟发起设立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下列简称“集合计划'');大通证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管理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集合计划的托管人。为明确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简称“管理人”)名称: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注册资本:22亿法定代表人:张智河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限:持续经营(二)集合计划托管人(或者简称“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邮政编码:IooO27)法定代表人:田国立注册资本:467.8732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持续经营二、订立托管协议的根据、目的与原则(一)根据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列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列简称“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通通达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下列简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制订。(二)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在集合计划注册登记、集合计划资产的保管、集合计划的参与、退出、资金归集与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集合计划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保护集合计划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三)原则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一)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应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范围、集合计划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集合计划资产的核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计算、集合计划管理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集合计划托管人报酬的计提与支付、集合计划的参与与退出、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及集合计划资产清算等行为按照下列约定进行监督与核查。1、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违反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若管理人核对属实,在限期内,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2、如集合计划托管人认为集合计划管理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托管协议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呈报集合计划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本托管协议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给予、规定的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与救济措施。(二)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管理人就集合计划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集合计划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集合计划委托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集合计划托管人进行监督与核查。1、集合计划管理人定期对集合计划托管人保管的集合计划资产进行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未对集合计划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集合计划资产、因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约定导致集合计划资产灭失、减损、或者处于危险状态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予以纠正与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集合计划管理人有义务要求集合计划托管人赔偿集合计划因此所遭受的缺失。2、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的行为违反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集合计划管理人发出回函。若托管人核对属实,在限期内,集合计划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托管人改正。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集合计划管理人发现集合计划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时通知集合计划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三)集合计划管理人与集合计划托管人有义务配合与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集合计划业务执行监督、核查。集合计划管理人或者集合计划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者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者经监督方提出警示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四、集合计划资产保管(一)集合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1、本集合计划所有资产的保管责任,由集合计划托管人承担。集合计划托管人将遵守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集合计划事务。集合计划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奋尽责的原则,慎重、有效的持有并保管集合计划资产。2、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集合计划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集合计划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操纵度,对负责集合计划资产托管的部门与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操纵与事后监督,防范与减少风险。3、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关于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与设施(包含硬件与软件),并对设备与设施进行维修、保护与更换,以保持设备与设施的正常运行。4、除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集合计划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集合计划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集合计划资产;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一致集合计划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含但不限于恢复集合计划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5、集合计划托管人务必将集合计划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集合计划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为集合计划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其他业务与其他资产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一致集合计划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6、除根据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集合计划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集合计划资产。7、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集合计划资产;未经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集合计划的任何资产。(一)集合计划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与入账1、集合计划设立推广期满,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有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提供给托管人。2、集合计划成立,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将全部认购资金转入集合计划托管人为集合计划代理开立的专门的资金托管账户,并确保转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一致。(三)委托人参与、退出资金与到期收益的划付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参与资金是否到账,关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由集合计划管理人负责催收。2、存续期内划付委托人应得分红的款项、存续期满划付委托人应得收益及委托本金的款项,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根据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三)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负责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的开设与管理。2、集合计划托管人以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本集合计划的银行预留印鉴,由集合计划托管人刻制、保管与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含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集合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通过本集合计划的银行账户进行。3、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开立与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假借本集合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集合计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4、集合计划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与其他有关规定。(四)集合计划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1、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代表本集合计划,以管理人+托管人+本集合计划名的联名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2、本集合计划证券账户的开立与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集合计划业务的需要。集合计划托管人与集合计划管理人不得出借与擅自转让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集合计划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集合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3、集合计划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资金账户,用于办理集合计划托管人所托管的本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4、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集合计划被同意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有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有关规定,则集合计划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五)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与管理1、根据有关规定,在有关政策与条件许可时,本集合计划能够开设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开展银行间债券业务。管理人负责与有关代理人签订银行间债券业务代理协议,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丙类)账户及报备手续由代理人负责(有关事宜由代理协议另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业务所涉及的债券交易及债券清算均由代理人办理,管理人代表本集合计划与交易对手就每笔交易达成协议,银行间债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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