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2023年养犬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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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XX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年检、变更、补证、领养、收容、相关行业组织、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和犬类经营活动的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类交易市场开设的经营门店除外。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公安局设立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分、县局设立限制养犬管理机构,派出所由一名所长负责限制养
2、犬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分、县局的管理工作;(二)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规定,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三)协调政府、相关各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接收、管理分、县局及群众送交的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五)建立犬类管理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六)受理公民投诉、举报;(七)审批社会团体收容流浪犬只和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八)在必要时,对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直接进行查处;(九)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十)制作各类证照。第七条分、县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落实上级主管部门
3、的各项工作部署;(二)协调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办及各行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管理工作;(三)指导、督促、检查派出所的管理工作;(四)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五)查处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及犬只伤人事件;(六)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七)受理公民投诉、举报。第八条派出所的职责:(一)执行和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二)负责本辖区的管理工作;(三)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宣传工作;(四)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五)查处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及犬只伤人事件;(六)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七)受理公民投诉、举报;(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三章申请登
4、记第九条应当进行登记的事项包括:(一)申请登记、年检、变更、补证、领养;(二)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收容流浪犬只;(三)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第十条办理养犬登记证和年检时,应每年缴纳限养费。具体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盲人、肢体重残人办理养犬登记证,免缴限养费。养犬人、养犬单位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减半缴纳限养费。第十一条申请养犬的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养犬的持犬只三寸彩色照片三张;(二)养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暂住人口暂住证复印件一张;(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四)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养犬人
5、住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饲养犬只数量是否符合规定(重点限养区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所养犬只情况(犬名、品种、公母、毛色、犬龄)。单位养犬的除上述材料外,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的,除本条要求材料外,应提供本人的残疾证。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已经实施绝育,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的,除本条要求材料外,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犬只的绝育手术证明。公民因需要在市公安局犬只收容所领养犬只的,应办理养犬登记证,并提供本条相应材料。第十二条申请收容流浪犬只和临时举办犬类展
6、览、竞赛、表演等活动的个人、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申请的:1、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房屋(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4、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免疫证明。(二)单位申请的:1、申请书;2、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房屋(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4、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免疫证明。第十三条申请程序(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县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或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办理。(二)申请收容流浪犬只的个人、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到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发放收容流
7、浪犬只场所登记证。(三)申请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的个人、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到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发放犬类经营活动登记证。第十四条养犬登记证每年在办证机构检验一次。年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养犬登记证;(二)填写年检表;(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从事收容流浪犬只的个人、单位,每年到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审批。第十五条因搬迁、出售等原因需要变更养犬登记证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到办证机构办理手续。犬只死亡或失踪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六条养犬登记证损毁或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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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 2023 年养犬 管理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