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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2023年养犬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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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2023年养犬管理实施办法.docx

    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限制和规范养犬行为,根据XX市限制养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年检、变更、补证、领养、收容、相关行业组织、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和犬类经营活动的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县局负责本辖区内限制养犬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犬类交易市场开设的经营门店除外。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公安局设立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分、县局设立限制养犬管理机构,派出所由一名所长负责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分、县局的管理工作;(二)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规定,组织实施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三)协调政府、相关各行政管理部门,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接收、管理分、县局及群众送交的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五)建立犬类管理信息系统和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六)受理公民投诉、举报;(七)审批社会团体收容流浪犬只和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八)在必要时,对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直接进行查处;(九)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十)制作各类证照。第七条分、县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二)协调区、县政府、乡、镇、街道办及各行政部门管理本辖区的管理工作;(三)指导、督促、检查派出所的管理工作;(四)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五)查处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及犬只伤人事件;(六)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七)受理公民投诉、举报。第八条派出所的职责:(一)执行和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管理工作;(二)负责本辖区的管理工作;(三)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宣传工作;(四)办理养犬登记证、年检、变更及补证;(五)查处违法养犬、非法交易行为及犬只伤人事件;(六)收缴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七)受理公民投诉、举报;(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第三章申请登记第九条应当进行登记的事项包括:(一)申请登记、年检、变更、补证、领养;(二)民间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收容流浪犬只;(三)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第十条办理养犬登记证和年检时,应每年缴纳限养费。具体标准按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盲人、肢体重残人办理养犬登记证,免缴限养费。养犬人、养犬单位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减半缴纳限养费。第十一条申请养犬的个人在办理养犬登记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养犬的持犬只三寸彩色照片三张;(二)养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暂住人口暂住证复印件一张;(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四)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包括:养犬人住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饲养犬只数量是否符合规定(重点限养区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所养犬只情况(犬名、品种、公母、毛色、犬龄)。单位养犬的除上述材料外,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盲人、肢体重残人饲养的导盲犬和助残犬,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的,除本条要求材料外,应提供本人的残疾证。养犬人、养犬单位对饲养的犬只已经实施绝育,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的,除本条要求材料外,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该犬只的绝育手术证明。公民因需要在市公安局犬只收容所领养犬只的,应办理养犬登记证,并提供本条相应材料。第十二条申请收容流浪犬只和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的个人、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申请的:1、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房屋(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4、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免疫证明。(二)单位申请的:1、申请书;2、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房屋(场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4、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免疫证明。第十三条申请程序(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的个人、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派出所或分、县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或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办理。(二)申请收容流浪犬只的个人、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到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发放收容流浪犬只场所登记证。(三)申请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的个人、单位,持规定的材料到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发放犬类经营活动登记证。第十四条养犬登记证每年在办证机构检验一次。年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养犬登记证;(二)填写年检表;(三)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从事收容流浪犬只的个人、单位,每年到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审批。第十五条因搬迁、出售等原因需要变更养犬登记证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及相关材料到办证机构办理手续。犬只死亡或失踪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六条养犬登记证损毁或遗失,需要补证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在三十日内持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第十七条从事犬类养殖、医疗、美容等经营活动,应到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所有犬只的养犬登记证复印件;(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防疫许可;(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八条各级办证机构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养犬人、养犬单位饲养的犬只和犬类养殖等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违规养犬的,应及时予以查处。第二十条对犬只伤人事件,由属地派出所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分、县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要指导派出所的查处工作。第二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收缴的流浪犬、走失犬和无证犬,应五日内送交市公安局犬只收容所。市公安局犬只收容所,应认真记录、造册、拍照,建立犬只档案。第二十二条从事收容流浪犬只和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的个人、单位,应遵守相关规定:(一)收容流浪犬只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场地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2、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从事此项活动;3、安全防范设施齐全,犬舍防护栏坚固;4、犬只必须圈养;5、具有防疫条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设有排污设施和设备,不得污染环境;6、定期对犬只进行检疫免疫;7、所有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证和年检。(二)临时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等活动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申请个人、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二十日前持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文件、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及所需材料,报市公安局限制养犬管理办公室;2、本市参展(赛)犬只,应有养犬登记证;外地参展(赛)犬只,应有临时养犬登记证;3、所有参展(赛)犬只,必须有该犬只的检疫免疫证明。第二十三条犬类交易必须在指定的交易市场进行,其它任何场所禁止从事犬类交易活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级限制养犬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期手续的;(二)对符合条件的养犬人、养犬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养犬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手续的;(三)对已经发现的应当依法处理的违法养犬行为未予处理,情节严重的;(四)对举报、发现的流浪犬只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对养犬人违规养犬的处罚:(一)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超数量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十五日内自行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二)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重点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十五日内自行处理,每只犬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或者处理后犬只返回的,没收其犬只。(三)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未进行登记或者年检的,由公安机关收容其犬只或者暂扣其养犬登记证,责令十日内补办手续,每只犬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办手续的,没收其犬只。(四)违反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三十日不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养犬登记证、犬牌损毁或遗失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只犬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第二十六条对其他违规养犬的,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养犬登记证、收容流浪犬只场所登记证和犬类经营活动登记证的。(二)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养犬登记证、收容流浪犬只场所登记证、犬类经营活动登记证等各类申请表,可登陆西安市公安局门户网站下载。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2023年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稳定,根据XX省养犬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活动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XX新区、XX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应当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犬类管理工作。城市综合执法、卫计委、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犬类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第四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并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可以订立养犬公约,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犬类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市养犬管理规定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鼓励动物保护组织、宠物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培训活动,参与犬类管理工作。第二章养犬管理区划分及养犬限制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城市市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内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我市XX县、XX县依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和养犬一般管理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六条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居民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从事犬只养殖活动。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犬只,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民饲养的小型宠物犬、烈性犬和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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