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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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机关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4版)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说明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本市机关和物业服务单位之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使用。二、当事人可使用本示范文本电子版进行签约。三、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定本示范文本的选择性条款(在方框内打“J”,以示双方确认),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凡双方约定认为无须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不。四、对于合同有关条款,双方需约定更多内容的,可另行附页。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违反本市机关物业服务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任何一方的
2、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五、本合同相关条款遇法律法规、服务标准等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服务标准等执行。六、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自2024年2月1日起使用。合同编号:上海市机关物业服务合同(2024版)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甲方(物业服务接受方)乙方(物业服务提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物业管理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1条物业服务基本情况物业名称:(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类型:坐
3、落位置:建筑面积:物业服务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甲方根据相关要求向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o物业服务用房供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使用,但乙方不得自行改变其用途。第2条物业服务范围乙方所接受的物业服务范围是物业建筑标注区域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等资产在内的管理服务,但不涉及资产的所有权。物业竣工图纸及物业构成明细应作为合同附件,物业构成明细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交接清单为准。第3条物业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物业、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管理等)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合同期限内,如各法律法规、规范性
4、文件或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最严格、要求最高的标准。第4条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为年,自年一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5条合同价款(物业服务费)合同价款(物业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大写:)o该合同价款(物业服务费)为合同期限内总价款,包括综合管理、建筑物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保洁、绿化、公共秩序维护、节能管理等服务项目和公共区域动力能耗等为履行本合同项下服务所需要支出的一切费用。除根据合同约定,在服务实施过程中经甲方确认需进行增减款项外,该合同价款不再因市场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或人工费上涨等因素再做调整,甲方按照财政管理要求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第6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
5、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一份,双方各执份。(本页为合同签字盖章页,无正文)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签约时间:签约地址: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住所:邮政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条一般规定1.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
6、(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补充约定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 标准、规范本合同执行有关物业服务的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或企业标准规范。合同双方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执行的标准规范。1.3 法律法规1.3.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需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要求,对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物业服务单位需要获得的许可证、执照、证件、批件等,乙方需依法取得。1.3.2乙方应按时向所雇用人员发放工资,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保险,依法缴纳相应税费。1.4
7、保密事项甲乙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双方签订的保密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1.5廉洁责任甲乙双方在物业项目招投标和履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廉洁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要求,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双方签订的廉洁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第2条物业交接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就交接方式、时间、内容、程序、查验要求、责任等,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专用条款。第3条业户(业户代表)、大楼管理委员会及其会议3.1 对于机关非集中办公点,具有物业使用权的机关单位即为业户。该业户与物业服务单位签订合同并行使和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3.2 对于机关集中办公点,入驻机关集中办公点的机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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