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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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上缴、预算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2、本办法所称执法机关,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本办法所称罚没收入是指罚款、罚金等现金收入,罚没财物处置收入及其孳息。第四条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督本行政区内各有关单位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等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并在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第六条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监督的罚没财物管理信息系统,逐步与财政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系统
3、等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第二章移交和保管第七条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可以设置政府公物仓对罚没物品实行集中管理。未设置政府公物仓的,或者因政府公物仓设施设备限制无法满足罚没物品存放要求的,由执法机关对罚没物品进行管理。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按照安全、高效、便捷和节约的原则,使用下列罚没仓库存放保管罚没物品:(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保管仓库;(二)政府公物仓库;(三)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社会仓库。第八条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法院生效裁定、判决或者在公告期满后,依法依规追缴、收缴罚没物品,并在追缴、收缴罚没物品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罚没仓库,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罚没
4、物品如属于大型机械设备、大宗生产生活资料等不易移动的物品,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的必要证明文件、资料移交至罚没仓库。异地追缴、收缴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追缴、收缴罚没物品的,应当在追缴、收缴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罚没仓库。第九条罚没仓库的保管条件、保管措施、管理方式应当满足防火、防水、防腐、防疫、防盗等基础安全要求,符合被保管罚没物品的特性。应当安装视频监控、防盗报警等安全设备。第十条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品保管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具体包括:(一)建立台账制度,对接管的罚没物品必须造册、登记,清楚、准确、全面反映罚没物品的主要属性和特点,完整记录从入库到处置全过
5、程。(二)建立分类保管制度,对不同种类的罚没物品,应当分类保管。对文物、文化艺术品、贵金属、珠宝等贵重罚没物品,应当做到移交、入库、保管、出库全程录音录像,并做好密封工作。(三)建立安全保卫制度,落实人员责任,确保物品妥善保管。(四)建立清查盘存制度,做到账实一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第十一条罚没仓库应当凭经执法机关或者政府公物仓按管理职责批准的书面文件或者单证办理出库手续,并在登记的出库清单上列明,由经办人与提货人共同签名确认,确保出库清单与批准文件、出库罚没物品一致。罚没仓库无正当理由不得妨碍符合出库规定和手续的罚没物品出库。第三章罚没财物处置第十二条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
6、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第十三条各级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必要时商有关部门,自罚没财物入库(仓)后30个工作日内确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方式、处置时效等,并按规定及时处置罚没财物。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建立处置审批和备案制度。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艇、电子产品等物品,以及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在
7、确定为罚没财物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处置;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先行处置所得款项按照涉案现金管理。执法机关可结合实际制定先行处置具体管理措施。第十五条罚没物品处置前存在破损、污秽等情形的,在有利于加快处置的情况下,且清理、修复费用低于处置收入的,可以进行适当清理、修复。第十六条罚没物品的处置方式包括公开拍卖、变卖、移交主管部门处置、赠送公益事业、销毁等。第十七条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执法机关、政府公物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罚没物品进行公开拍卖。公开拍
8、卖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拍卖活动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或者通过互联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实施现场拍卖时,各执法机关或政府公物仓等应当派员参与现场监督,拍卖结果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二)公开拍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拍卖人可以通过摇珠等方式从具备资格条件的范围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选择多个拍卖人进行联合拍卖。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拍卖人不得将承接的罚没物品拍卖业务转给第三方实施。(三)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有强制安全标准或者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当委托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不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或者动植物检疫标准的,不得进行公开拍卖。(四)根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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