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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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共10篇)目录篇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2篇二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3篇三、大学会议管理办法6篇四、学院大学英语课程学生助教工作管理办法10篇五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12篇六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15篇七大学校园机动车通行和停放的管理办法24篇八大学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6篇九大学本科生海外交流专项基金资助管理办法32篇十大学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办法34篇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
2、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本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积80分(含)以上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包含体育及选修课等);(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每年秋季开学后,学校学生
3、资助管理中心下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通知,学院开始组织初评工作。学生递交书面申请后,学院评优管理小组和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依照本实施办法开展初评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复评并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审。一年级新生不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同一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兼得。第四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各学院要严格评审程序,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
4、金的评审工作,加强管理,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条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篇二、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是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对于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促进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倡导“笃学博闻、慎思善行”的优良学风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在我校学生
5、中树立了一批学习的楷模。第二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来我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经验及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第二章评选条件第三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1 .大学正式的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毕业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党、团、行政处分,各门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全部合格,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2 .认真学习中国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3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4 .遵纪守法,品德
6、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5 .在校期间,研究生原则上曾获得“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奖”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两项,本科生曾获得校级“三好学生”或一次校级“三好学生”和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可参评优秀毕业生;研究生原则上曾获得“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奖”或者“优秀研究生干部”一项,本科生曾获得一次校级“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可参评大学优秀毕业生。6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名列前茅,按照学校规定获得学位证书;7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8 .
7、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并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9 .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评选。第三章评选办法第四条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定一次,申请和评定工作每年4月开始,5月结束。第五条大学的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领导,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团委、教务处、各学院分党委副书记组成校评优管理委员会,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各学院初评结果,宣传、解释本办法,如有特殊情况由评优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第六条优秀毕业生的评定须经学生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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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国家 励志 奖学金 管理 暂行 实施办法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