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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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办法(人社部发20243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通知精神,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
2、养老保障资金,是指本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粤府办202122号规定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过渡户”),暂存的征地社保费及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征地社保资金”)。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过渡户账户设置与管理,征地社保资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征地社保资金遵循“依法依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规范管理”的原则。征地社保资金不得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过渡户以外的账户。第五条【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过渡户的开设,核查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存入征地社保资金到过渡户,监督按规定划出征地社保资金用于分配
3、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负责多预存、错存征地社保资金退回,指导过渡户开户银行做好账目管理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记录资金分配到人的明细。第二章账户设置及管理第六条【账户开设】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开设,一个县(市、区)开设一个过渡户账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开设一个市级过渡户,统一存放全市范围的征地社保资金。第七条【可公开招标选择开户】过渡户账户开设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征地社保资金存放银行。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
4、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地区过渡户开户银行的公开招投标工作,从符合规定的银行中选择确定。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集中组织全市(含县市、区)过渡户开设银行公开招投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过渡户开户银行签订过渡户账户服务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账户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过渡户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等10日内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附相关凭证材料,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力
5、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附相关凭证材料。第九条【账户撤销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过渡户账户应予以注销:(一)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二)合同终止,予以注销账户;(三)利用账户资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银行机构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资金预存及管理第十条【资金预存】按照粤府办202122号和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规定,用地单位(缴存单位)将相关项目(批次)的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入过渡户。每个项目(批次)的征地社保资金只可存入一个过渡户。不同项目(批次)预存的征地社保资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非征地社保费不得缴存到过渡户,多存
6、、错存的资金退回缴存单位。第H条【利息计算】征地社保费自存入过渡户之日起至划出过渡户之日止按照实际利率计息,过渡户开户银行可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利率。征地社保费所产生的利息,应同步分配到项目(批次)和被征地农民个人。第十二条【预存记账】预存入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和利息收入应根据银行到账凭证登记银行日记账,逐笔记录征地项目(批次)及对应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文号。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十三条【使用范围】过渡户征地社保资金支出范围。(一)按规定分配到被征地农民个人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二)按规定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三)按规定一次性发放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情形。(四)征地
7、项目因征地情况变化、撤销用地报批、未获用地批准等情况按规定据实核算,差额或全额退回多预存征地社保资金至用地单位(缴存单位)。(五)未申报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的错存征地社保资金,依缴存单位申请,退回缴存单位。(六)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的其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支出?。过渡户征地社保资金不得用于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用途。过渡户转账产生的手续费从行政经费中列支。第十四条【禁止违规使用】征地社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五章资金支出管理第十五条【资金支出】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征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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