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征.docx
-
资源ID:1868769
资源大小:15.28KB
全文页数:11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
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征.docx
附件1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办法(人社部发20243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通知精神,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是指本省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粤府办202122号规定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过渡户”),暂存的征地社保费及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征地社保资金”)。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过渡户账户设置与管理,征地社保资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第四条【基本原则】征地社保资金遵循“依法依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规范管理”的原则。征地社保资金不得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过渡户以外的账户。第五条【职责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过渡户的开设,核查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存入征地社保资金到过渡户,监督按规定划出征地社保资金用于分配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负责多预存、错存征地社保资金退回,指导过渡户开户银行做好账目管理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记录资金分配到人的明细。第二章账户设置及管理第六条【账户开设】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开设,一个县(市、区)开设一个过渡户账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开设一个市级过渡户,统一存放全市范围的征地社保资金。第七条【可公开招标选择开户】过渡户账户开设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征地社保资金存放银行。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地区过渡户开户银行的公开招投标工作,从符合规定的银行中选择确定。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集中组织全市(含县市、区)过渡户开设银行公开招投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过渡户开户银行签订过渡户账户服务管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账户备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过渡户账户设立、变更、撤销等10日内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并附相关凭证材料,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附相关凭证材料。第九条【账户撤销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过渡户账户应予以注销:(一)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二)合同终止,予以注销账户;(三)利用账户资金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银行机构被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资金预存及管理第十条【资金预存】按照粤府办202122号和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流程的规定,用地单位(缴存单位)将相关项目(批次)的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入过渡户。每个项目(批次)的征地社保资金只可存入一个过渡户。不同项目(批次)预存的征地社保资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非征地社保费不得缴存到过渡户,多存、错存的资金退回缴存单位。第H条【利息计算】征地社保费自存入过渡户之日起至划出过渡户之日止按照实际利率计息,过渡户开户银行可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利率。征地社保费所产生的利息,应同步分配到项目(批次)和被征地农民个人。第十二条【预存记账】预存入过渡户的征地社保费和利息收入应根据银行到账凭证登记银行日记账,逐笔记录征地项目(批次)及对应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文号。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十三条【使用范围】过渡户征地社保资金支出范围。(一)按规定分配到被征地农民个人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二)按规定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三)按规定一次性发放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情形。(四)征地项目因征地情况变化、撤销用地报批、未获用地批准等情况按规定据实核算,差额或全额退回多预存征地社保资金至用地单位(缴存单位)。(五)未申报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的错存征地社保资金,依缴存单位申请,退回缴存单位。(六)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的其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支出?。过渡户征地社保资金不得用于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用途。过渡户转账产生的手续费从行政经费中列支。第十四条【禁止违规使用】征地社保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五章资金支出管理第十五条【资金支出】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征地社保资金可从过渡户中支出,其中: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的,划入后计入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一次性发放本人或者法定继承人的,通过社会保障卡发至本人或法定继承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可暂时将本人其他银行账户作为发放账户;待客观原因消失后,应及时将发放账户更换为社会保障卡。差额结算或退回征地社保资金的,相关资金应退回缴存单位账户。不得随意变更资金拨付的目标账户。第十六条【支出记账】征地社保资金支出根据账户流水登记银行日记账,用途可分为“职工养老缴费补贴”、“转居民养老支出”、“一次性发放”、“项目余额结算退还”、“未获批准征地项目资金退还”、“其他支出”等。第十七条【申报审核】征地社保资金专款专用,符合支付范围的,按初审、复审、审批三级管理程序申请支出:(一)符合第十三条(一)(二)(三)项支出范围的,按相关业务的经办规程办理,经审批同意后支出。(二)符合第十三条(四)项支出范围的,缴存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资金支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支出,并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三)符合第十三条(五)项支出范围的,缴存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资金支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支出。(四)符合第十三条(六)项支出范围的,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复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支出。第十八条【加强内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过渡户征地社保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严格规范资金支出申请初审、审核、审批、拨付程序,避免一人通办。第十九条【台账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征地社保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征地社资金管理业务系统,做到每月对账,确保资金账与业务账一致,提高资金管理的准确性和效率。推进征地社保资金从预存到分配的全链条监管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适时对过渡户资金归集、存管、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贪污、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情况,要及时处置,责令违规部门限期整改,直至追回全部资金,同时在3个工作日内向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挪用资金追回】对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骗取或贪污征地社保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社保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文件有效期及衔接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按原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存入开设在财政部门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账户的征地社保资金,要在本办法下发后的3个月内按规定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好账目交接和结余资金划拨。附件2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2021年7月,我省印发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前,须先筹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并足额预存到当地人社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过渡户”)后才可办理申请土地征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专项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据统计,目前我省120个县区(深圳市无征地除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开设“过渡户”账户131个,所管理的征地社保费总量较大、存管周期较长、涉及征地项目多、涉及群体敏感、社会关注度较高,但目前我省没有出台征地社会保障资金专项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资金管理存在风险隐患,亟需出台征地社保资金管理办法,堵塞资金监管漏洞,确保资金安全。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规范管理,切实管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钱”“保命钱”,同时促进我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提质增效,在第一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修改形成了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三'主要政策内容办法主要包括总则、账户设置及管理、资金预存及管理、资金使用范围、资金支出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七个部分内容,聚焦于“专款专用'规范程序'科学管理”的目标,主要明确了七个方面的政策问题。(一)关于征地社保资金管理原则及职责分工。明确征地社保资金管理遵循“依法依规、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规范管理”原则。明确征地社保费不得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过渡户以外的账户。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过渡户的开设,核查用地单位(缴存单位)按规定存入征地社保费,监督按规定划出征地社保资金进行分配,负责多预存、错存征地社保资金退回,指导过渡户开户银行做好账目管理等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负责记录资金分配到人的明细。(二)关于过渡户账户设置及管理。明确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粤府办202122号的规定开设过渡户,一个县(市、区)开设一个账户。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由地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