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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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标准管理,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体系,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中成药等的药品标准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坚持传承中医药理论和传统经验)中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遵循中医药理论,尊重传统经验鉴别,体现中药特色。中药材标准,应当注重对本草典籍记载中药材传统质量评价经验和方法的传承和研究。中药饮片标准,应当注重对传统
2、特色炮制经验和技术的传承和研究。具有“减毒增效”“生熟异治”等特点的,应当遵循其质量变化规律和特点开展研究。中成药标准,应当注重结合功能主治、“君臣佐使”等组方规律及临床使用情况,科学合理设置质量控制项目。第四条(坚持科学严谨实用规范原则)应当坚持科学、严谨、实用、规范的原则,在传承传统经验和技术的基础上,加强基础研究,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研究制定中药标准,兼顾标准的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第五条(坚持与临床安全性、有效性相关联原则)应当坚持以临床为导向,科学设置中药标准中的质量控制方法、项目和指标,建立与中药临床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相关联的质量控制体系。第六条(坚持整体质量控制原则)中药标准的研究和制
3、定,应当坚持整体评价质量,以实现中药质量的稳定可控为目标,根据关键质量属性及产品特点,建立反映中药整体质量的控制方法和指标。第七条(标准之间相互协调)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中药提取物以及中成药的药品标准在技术要求、质量控制理念、生产质量管理等相关方面应当保持协调,注重彼此之间量质传递及转化的关联性。第八条(鼓励新技术应用)应当加强中药监管科学研究,鼓励新技术和新方法在中药标准中的应用,持续提高检测方法的专属性、准确度、耐用性和对中药质量的可控性。第九条(坚持安全性原则)中药标准应当关注中药质量安全风险,结合农药残留、重金属与有害元素、真菌毒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外源性有毒有害成份及内源
4、性有毒有害成份的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合理设置必要的检查项目和限量要求。第十条(坚持绿色低碳原则)倡导绿色低碳的标准发展理念,在中药标准研究制定工作中注重减少使用有毒试剂,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和危害,保护检验人员的身体健康。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十一条(样品代表性要求)中药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保证标准研究用样品基原准确、具有代表性。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标准研究用样品,应当充分考虑药材基原、产地、野生品和栽培品、种植养殖方式、生长年限、采收期、产地加工、炮制、生产企业、贮藏等关键质量影响因素,对样品基原进行鉴定,合理评估样品的批次及数量,确保样品的代表性符合要求。研究制定新的中药材标准,还应当收集药材基原相关原植物
5、、动物、矿物的标本,在采集标本过程中需要注重收集生态环境、存储方式以及原植物、动物、矿物的有关资料及反映相关标本采收和制作流程等的图像资料。研究制定中成药标准、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中药提取物标准时,应当尽可能收集所有在产企业的样品。第十二条(指标选择及限度确定要求)中药标准中检测指标的选择,除遵循本规定总则相关要求外,还应当综合考虑其专属性、质量相关性、稳定性、生物活性、含量、炮制或生产工艺特点以及所使用标准物质的代表性、稳定性、可获得性等因素。中药标准中检测成份的含量限度,应当综合考虑检测成份转移率等情况,根据多批次代表性样品的实测数据制定。检测成份属毒性成份的,应当依据中医药理论和临床传统使
6、用方法,结合毒理学研究结果及中医临床常用剂量,确定合理的限度范围。第十三条(中药标准物质相关要求)中药标准所用药品标准物质的选择,应当结合客观需要,考虑可获得性、稳定性、批间一致性等因素,保证其研制、标定工作的赋值准确性。鼓励研究制备符合中药特点的标准物质。第十四条(标本留存备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研究用的标本提交并留存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省级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研究用的标本提交并留存于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第十五条(中药标准体例与内容撰写要求)中药标准体例及内容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有关通用技术要求和撰写格式要求,文字术语应当准确、严谨、简
7、洁、规范,避免产生误解和歧义。第十六条(国家标准制定情形)根据中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以下情形可优先制定中药国家药品标准:(一)体现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品种,或具有多个注册标准或多个省级中药标准的品种;(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收载的品种;(三)需要制定国家药品标准的其他品种。第十七条(核发注册标准情形)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品注册管理有关规定,以下情形应当核发中药注册标准:(一)中药上市许可;(二)其他需要核发中药注册标准的情形。第十八条(加强国家标准与省级标准的协调)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中药监督管理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对省级中药标准进行评估,符合条
8、件的,可制定中药国家药品标准。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药国家药品标准收载品种实施情况及时调整各省级中药标准目录,废止相关省级中药标准。第十九条(中药标准工作规划)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药品安全发展和中药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制定中药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第二十条(推荐性技术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组织制定与国家药品标准配套实施或对中药质量控制起引领作用的检测项目、检测方法、检验限度值等推荐性技术要求。第三章中药材标准第二十一条(注重真伪、道地性和安全风险控制)中药材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应当采用适宜方法鉴别中药材的真伪,注重传承传统质量评价经验,鼓励对道地药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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