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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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认真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三条实施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奖罚有据、奖罚分明、奖罚兑现、程序合法”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公司对员工的奖励有:嘉奖、通报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公司贡献奖、公司突出贡献奖。在授予上述奖项时,可以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形
2、之一的,应给予奖励:(一)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年度考核评为优秀者;(二)遇有突发事件,敢于担当、勇于处置且处置得当,及时维护公司利益者;(三)对违纪违规行为敢于出面制止、批评和揭发者;(四)为公司开拓市场、承接业务成绩突出者;(五)对公司的稳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六)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公司创效成绩显著者;(七)在项目质量和安全管控成绩显著者;(八)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九)出色完成集团重大专项工作者;(十)其他情况应该给予奖励的。第七条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以及在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专利中工作有突出贡献者,按公司科技兴司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公司、项目经营管理优
3、秀者,根据分公司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进行奖励;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的,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公司其他管理文件对奖励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奖励。第八条奖励的工作流程:(一)单位(部门)提议或员工推荐、本人自荐;(二)工作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审核;(三)告知并听取集团工会意见;(四)集团公司审批;(五)发文表彰,兑现奖励;(六)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奖励文件存档。第三章惩处第九条公司对员工的惩处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在给予上述处分时,可以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扣除绩效工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等。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
4、责令退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对违纪人员有岗位禁入要求的,按相应规定办理。第十条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刑拘(含“双规”)不能正常履职的,自刑拘(“双规”)之日起按待岗员工发放待遇;法院作出刑事有罪判决生效后,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停发其一切待遇。第十一条员工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半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员工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员工受到降级、降职处分的,相应地降低其待遇级别,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且一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员工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且二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
5、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交违纪所得的;(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屡教不改,一年内有两次(含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打击举报人、检举人、证人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二)屡教不改,多次严重违纪的;(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性质严重的;(四)违纪行为性质严重,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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