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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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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1].docx

    湖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认真学习和掌握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第三条实施奖惩应坚持“实事求是、奖罚有据、奖罚分明、奖罚兑现、程序合法”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公司对员工的奖励有:嘉奖、通报嘉奖、授予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公司贡献奖、公司突出贡献奖。在授予上述奖项时,可以酌情发给一次性奖金。第六条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给予奖励:(一)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年度考核评为优秀者;(二)遇有突发事件,敢于担当、勇于处置且处置得当,及时维护公司利益者;(三)对违纪违规行为敢于出面制止、批评和揭发者;(四)为公司开拓市场、承接业务成绩突出者;(五)对公司的稳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六)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为公司创效成绩显著者;(七)在项目质量和安全管控成绩显著者;(八)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九)出色完成集团重大专项工作者;(十)其他情况应该给予奖励的。第七条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詹天佑奖的,以及在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专利中工作有突出贡献者,按公司科技兴司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公司、项目经营管理优秀者,根据分公司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进行奖励;获得国家、省、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的,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奖励;公司其他管理文件对奖励有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奖励。第八条奖励的工作流程:(一)单位(部门)提议或员工推荐、本人自荐;(二)工作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部审核;(三)告知并听取集团工会意见;(四)集团公司审批;(五)发文表彰,兑现奖励;(六)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奖励文件存档。第三章惩处第九条公司对员工的惩处有: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在给予上述处分时,可以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扣除绩效工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等。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集团公司规章制度对违纪人员有岗位禁入要求的,按相应规定办理。第十条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刑拘(含“双规”)不能正常履职的,自刑拘(“双规”)之日起按待岗员工发放待遇;法院作出刑事有罪判决生效后,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停发其一切待遇。第十一条员工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半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员工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员工受到降级、降职处分的,相应地降低其待遇级别,一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且一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员工受到撤职处分的,二年内不得评优评先,且二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交违纪所得的;(二)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三)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屡教不改,一年内有两次(含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打击举报人、检举人、证人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的;(二)屡教不改,多次严重违纪的;(三)干扰、妨碍组织调查性质严重的;(四)违纪行为性质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严重违纪的情形。第十五条有下列滥用职权、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惩处;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二)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三)在材料采购、设备采购租赁及管理过程中,违反公司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四)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违反财经纪律及公司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五)职责范围内发现他人有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报告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六)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第十六条有下列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惩处;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经常迟到、早退,且屡教不改的;(二)连续旷工五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十日的;(三)工作态度恶劣,上班时间经常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四)造谣滋事、无理取闹,酗酒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的;(五)拒不执行公司工作安排、调配的;(六)违反公司安全操作规程;(七)在网络、媒体发布不实文贴,或在公共场所张贴不实大字报等,损害公司声誉的;(八)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九)盗窃公、私财物的;(十)挪用公款或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较长经组织催交拒不上交的;(十一)故意损毁公共设施、设备和工具器材的;(十二)故意泄露、盗卖公司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的;(十三)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第十七条党员干部有下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贪污受贿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惩处;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条规定精神及集团公司领导人员九不准规定的;(二)利用公司资质为他人(或单位)陪标谋取私利或承接业务后又擅自转包给外单位(或他人)谋取私利的;(三)违反有关规定,在所管辖或经办的工作中,个人或其亲属从事可能侵害公司利益的经营活动的;(四)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收受回扣、侵占公司财物、行贿受贿的;(五)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司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的;(六)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行为的。第十八条公司管理人员在行使审批签字权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公司资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应给予惩处;情节严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未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的;(二)玩忽职守,未认真核对、核实相关情况的;(三)不认真保管资料,在审批程序未闭合前,造成审批资料流出的;(四)超出个人审批权限或未经授权,擅自审批的;(五)因个人去职、停职、任期已满等原因丧失审批权后,擅自补签的;(六)有其他违反审批行为的。第十九条有下列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惩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一)违反“三重一大”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二)任人唯亲或用人失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三)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考核、考试等工作中,隐瞒事实真相或徇私舞弊的;(四)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第二十条公司、项目经营管理考核不合格者,根据分公司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进行惩处。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在发现他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集团纪检监察等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对员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应当慎重,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形成材料,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会议研究,同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第二十三条受到处罚的员工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15日内提出复议或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诉。第二十四条处罚的工作流程:(一)单位(部门)提议或员工举报;(二)立案调查,并形成调查案卷及处罚意见;(三)告知并听取集团工会意见;(四)集团公司审批;(五)下达处罚文件,并送达当事人;(六)处罚执行,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存档。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六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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