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12号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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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轨道交通12号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江北段)房屋征收项目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武规选2019159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决定(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有关规定,江岸区人民政府拟对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江岸
2、区和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名称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房屋征收项目二、项目征收范围项目涉及中一路站、后湖四路站、兴业路站、百步亭站、丹水池站及丹水池车辆段,科普公园站至丹水池站区间、丹水池站至百步亭站区间、后湖四路站至中一路站区间,共计站点5座,车辆段1座,区间3座(具体征收范围以房屋征收部门确定的征收范围红线为准)。三、项目调查概况项目征地总面积约614.95亩,房屋征收总建筑面积约56.1万平方米,总户数约3785户(最终数据以审计结果为准)。四、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
3、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五、房屋征收主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六、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七、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塔子湖街道办事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后湖街道办事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丹水池街道办事处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社区管理委员会八、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征收人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公有房屋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并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承租人,
4、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承租人除外。公有房屋承租人以租用公有房屋凭证为准。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协商不成,采取投票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
5、评估机构的,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人数应当不少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总数的三分之二,半数以上参与投票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投票确定。采取投票、摇号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公开进行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确定结果。十、评估时点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十一、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江岸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6、偿实施办法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第二部分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货币补偿费,另给予被征收人装饰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其他相应的补偿、补助和奖励。为满足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购房需要,房屋征收部门暂提供以下商品房源供被征收人自行购买。(一)团购商品房房源1.百步亭现代
7、城四期(五区),位于江岸区岔马路与百步亭花园交汇处,系期房,交房时间暂定为2022年2月,房屋均价为17500元/平方米,交房标准为毛坯房。2.福星惠誉K2,位于江岸区位于景秀街与吉祥街交汇处,系现房,房屋均价为14742元/平方米,交房标准为毛坯房。3.后期如有其他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将及时提供与本项目对接。(二)选房原则和要求1.先签约先受益,被征收人按签约顺序依次选择房源;2.被征收人按所选房源对应的价格和面积暂与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据实结算购房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补足,同时被征收人须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将全部房款付至房源开发企业;购房款最终按被征收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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