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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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陆丰市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陆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陆丰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监管的企业(以下称市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各级子企业,与市属企业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
2、、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及广告位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第四条企业资产出租,由公司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厂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履行报批、招租和备案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第五条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国资局作为市属企业出资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引导市属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3、(二)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三)督促市属企业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第七条市属企业是本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租赁资产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租赁效益;(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资产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四)运用市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系统加强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建立台账,全面准确掌握租赁资产情况;(五)指导
4、及监督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工作。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企业进场公开招租的服务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公开招租交易制度和交易流程,建立健全公开招租操作规则;(二)为企业公开招租提供信息发布平台、交易平台、服务平台;(三)统计分析企业资产进场公开招租情况,并及时向市国资局及企业反馈;(四)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开展的公开招租行为进行规范性审核。第三章招租方式第九条资产招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提出资产租赁方案,在广泛征集意向承租方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效益,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通过市
5、国资局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且招租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一)单宗资产或一次性招租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或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或年租金底价在50万元(含)以上的。(二)公开招租结果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租资产名称、租赁期限及租金等信息。企业不得通过拆分招租面积、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场公开招租。第十一条企业在产权交易机构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办理公开招租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招租委托文件;(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文件;(三)出租行为决策批准文件;(四)资产权属证明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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