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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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应急广播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预防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提升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系统运行管理、技术维护、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方式,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2、的应急广播运行、维护和设施管理,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播出情况。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纳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测监管体系,确保应急广播系统安全正常运行。第四条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长效运行保障机制,推动构建现代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体系,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第五条严格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第二章播出管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明确本级应急广
3、播平台的信息播出管理单位。第七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危害程度等分为紧急类和日常类,具体包括:(一)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应急科普等应急信息;(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四)乡(镇、街道)、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第(二)项统称为紧急类信息,其余四项均统称为日常类信息。第
4、八条应急广播应当优先播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紧急类信息,确保应急信息及时有效发布。第九条日常播出原则上实行定时发布方式,由应急广播平台的信息播出管理单位明确本级应急广播系统日常播出时段、时长以及播出频次。应合理安排播出时段,原则上每天播出不超过三次,每次播出不超过二十分钟,每天播出总时长不超过1小时。第十条应急广播平台信息播出管理单位播出信息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对播出流程、内容、人员等设定相应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或违反管理制度的应追究其责任。第十一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当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第三章内容审核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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