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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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技能人才评价的公平、公正,保障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及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细则
2、。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本细则所称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指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本细则所称评价机构指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本细则所称参评人员指依据相关规定报名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评价的人员。本细则所称工作人员指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包
3、括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包括内部质量督导员、外部质量督导员)、评价项目开发专家,以及评价机构其他人员(包括评价机构的负责人、执行负责人、联系人及业务操作人员,考核点相关工作人员)等。第四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技能人才评价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负责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处理,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相关评价机构及其委派的外部质量督导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处理,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相关评价机构及其委派的外部质量督导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有关行业主
4、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处理。评价机构对参评人员、本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也可结合工作需要对参评人员、评价机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五条坚持合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惩教结合的原则,对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二章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六条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该科目的评价成绩。(一)携带禁携物品(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
5、)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三)在考场(或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七条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且当年不得参加技能评价。(一)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盘、手提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的;(三)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五)存在其他作
6、弊行为,但未对其他参评人员造成严重干扰的。第八条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且2年内不得参加技能评价。(一)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顶替他人参加评价的;(三)其他影响或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且5年内不得参加技能评价。(一)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并进行传播的;(二)串通多人作弊、胁迫他人配合作弊、组织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行为的;(三)故意损毁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或重大财产损失
7、的;(四)抢夺、窃取、偷换或故意毁坏他人试卷(作品、考件)、偷换盗窃工量器具影响评价活动开展的;(五)威胁、危害评价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参评人员人身安全的;(六)散布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七)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条参评人员有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不得向其颁发证书,已颁发证书的,应予撤销;证书信息不得上传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已上传的应按规定删除,并向社会公布违规证书信息。第三章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十一条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谈话提醒,责令改正。(一)接受考评工作任务后,出现迟到、早退的;(二)缺席考评员相关培训和各项业务活动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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