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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 资源ID:1911564       资源大小:17.03KB        全文页数: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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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上海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技能人才评价的公平、公正,保障参评人员、工作人员及评价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备案事项办理指南(试行)和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的函(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市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以下简称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本细则所称评价机构监管部门指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本细则所称评价机构指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评价规范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本细则所称参评人员指依据相关规定报名参加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技能人才评价的人员。本细则所称工作人员指参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包括内部质量督导员、外部质量督导员)、评价项目开发专家,以及评价机构其他人员(包括评价机构的负责人、执行负责人、联系人及业务操作人员,考核点相关工作人员)等。第四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技能人才评价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负责本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处理,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相关评价机构及其委派的外部质量督导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处理,根据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相关评价机构及其委派的外部质量督导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与处理。评价机构对参评人员、本机构工作人员在评价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评价机构监管部门也可结合工作需要对参评人员、评价机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五条坚持合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惩教结合的原则,对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二章参评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六条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该科目的评价成绩。(一)携带禁携物品(包括与评价内容相关的书籍、资料、电子产品、通讯设备以及规定以外的工具等)进入座位(或考位)或未将禁携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拒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或考位)参加评价,或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位),经提醒拒不改正的;(三)在考场(或考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提醒拒不改正的;(四)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第七条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且当年不得参加技能评价。(一)在评价过程中使用规定以外的带拍照、存储、传输或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相机、手机、耳机、U盘、手提电脑、智能手表、智能手环等)或其他电子用品的;(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评价内容相关资料等的;(三)故意损毁试卷、工件或考试材料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的;(五)存在其他作弊行为,但未对其他参评人员造成严重干扰的。第八条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且2年内不得参加技能评价。(一)通过虚假承诺、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取得参加评价资格的;(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评价或顶替他人参加评价的;(三)其他影响或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九条参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次全部科目评价成绩,且5年内不得参加技能评价。(一)评价前以非正当手段获得试题或答案并进行传播的;(二)串通多人作弊、胁迫他人配合作弊、组织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行为的;(三)故意损毁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系统)、材料,造成设备事故、人身伤害、设备主要零部件损坏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四)抢夺、窃取、偷换或故意毁坏他人试卷(作品、考件)、偷换盗窃工量器具影响评价活动开展的;(五)威胁、危害评价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参评人员人身安全的;(六)散布不实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七)其他影响恶劣或严重扰乱评价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条参评人员有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的,评价机构不得向其颁发证书,已颁发证书的,应予撤销;证书信息不得上传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已上传的应按规定删除,并向社会公布违规证书信息。第三章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十一条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谈话提醒,责令改正。(一)接受考评工作任务后,出现迟到、早退的;(二)缺席考评员相关培训和各项业务活动的;(三)违反评价现场通讯工具集中管理要求的;(四)在阅卷评分、考评、评审或面试过程中失职,造成误评、漏评,结果出现少量或轻微错误的;(五)其他违反考评人员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二条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评价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约谈。(一)一个备案周期内被谈话提醒2次后,再次发生第十一条所列行为的;(二)接受考评工作任务后,缺席或在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考评岗位的;(三)违反考培分离或回避原则的;(四)在阅卷评分、考评、评审或面试过程中,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考评、评审,结果出现较大错误的;(五)其他违反考评人员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三条考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通报批评,并吊销其考评人员证卡。对评价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评价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一)一个备案周期内被通报批评1次后,再次发生第十一条或十二条所列行为的;(二)拒不接受考评工作任务的;(三)在阅卷评分、考评、评审或面试过程中,未按照参考答案或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考评、评审,或因失职造成误评、漏评,结果出现重大错误的;(四)盗窃、损毁、偷换、违规涂改参评人员答卷(或工件)、评价成绩、参评人员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五)存在非法出售、提供试卷(题)、答案或其他泄密行为的;(六)利用考评人员身份招揽参评人员谋取私利,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七)其他违反考评人员管理规定,妨碍技能评价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舆论的。第十四条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谈话提醒,责令改正。(一)接受质量督导工作任务后,出现迟到、早退的;(二)缺席质量督导员相关培训和各项业务活动的;(三)在质量督导工作中,未能佩戴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的;(四)在质量督导工作中,从事与督导工作无关的活动,履职态度敷衍、工作流于形式;(五)其他违反质量督导员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五条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内部质量督导员对评价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约谈。(一)一个备案周期内被谈话提醒2次后,再次发生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二)接受质量督导工作任务后,缺席或在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督导岗位(三)违反回避原则,应当回避却未回避的;(四)在质量督导工作中,不能有效履行督导职责,未能发现或指出明显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对评价活动中发现的违纪违规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隐瞒不报的;(五)擅自公开质量督导结果(情况)、评价过程以及参评人员、考评人员等相关信息的;(六)其他违反质量督导人员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六条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或评价机构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并吊销其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证卡。内部质量督导员对评价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评价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一)一个备案周期内被通报批评1次后,再次发生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所列行为的;(二)未经委派擅自参加或拒绝参加质量督导工作的;(三)未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导致评价机构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泄露的;(四)利用质量督导员身份,包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谋取私利,影响督导结果客观公正,以及干扰评价机构正常工作、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五)其他违反质量督导员管理规定,妨碍技能评价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舆论的。第十七条评价项目开发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本单位的评价工作资格。对评价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评价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一)拒不参加评价项目开发、不履行专家职责的;(二)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未执行有关保密制度,对外泄露开发过程、题库资源等情况的;(四)违反考培分离原则,与培训单位、考生或相关人员发生利益输送的;(五)其他违反评价项目开发等专家管理规定,妨碍技能评价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舆论的。第十八条评价机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谈话提醒,责令改正。(一)对参评人员资格审核不严,出现错误的;(二)未按规定按时领取、分发和回收试卷或相关材料的;(三)参与或协助考务管理、命题组卷、成绩处理、证书印发等相关工作时,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出现错误的;(四)其他违反评价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九条评价机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评价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评价机构进行约谈。(一)一个备案周期内被谈话提醒2次后,再次发生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二)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出现秩序混乱,或对考场内作弊现象等违纪违规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的;(三)参与或协助考务管理、命题组卷、成绩处理、证书印发等相关工作时造成严重差错,影响评价活动客观公正的行为的;(四)违反回避原则,应当回避却未回避的;(五)其他违反评价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第二十条评价机构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在本单位的评价工作资格。对评价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评价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一)一个备案周期内被通报批评1次后,再次发生第十八条或十九条所列行为的;(二)盗窃、损毁、偷换、违规涂改参评人员答卷(或考件)、评价成绩、参评人员信息材料、考场原始记录及其他有关评价材料,或在上述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考评结果公正的;(三)未执行相关保密规定,泄露试题(卷)、评价结果等保密信息的;(四)非法出售试题(卷)、答案、证书行为的;(五)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组织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六)利用工作职权徇私或打击报复参评人员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七)在证书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八)其他违反评价管理规定,妨碍技能评价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舆论的。第四章评价机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价机构监管部门对其负责人(或执行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改正,并要求评价机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况宣布当次评价颁发证书或评价成绩部分或全部无效。(一)对参评人员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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