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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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农业农村委系统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市农业农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委及其所属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各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
2、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第六条各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第七条市农业农村委负
3、责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具体由计财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二)按规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核或审批各单位有关资产处置等事项,履行向市财政局报备资产处置手续;(三)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六)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第八条市农科院、市农业中心、市农村中心、市执法总队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依照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委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要求,对所属基层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动态管理;(三)按规定
4、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处置事项,逐级履行资产处置备案手续;(四)督促所属基层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六)接受市农业农村委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我市和市农业农村委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二)按规定程序申报有关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事项;(三)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五)接受市农业农村委和本单位上级单位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第十条各单位处置办公用房、直管公产房屋和公务用车,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天津
5、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委属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应当经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由市农业农村委审批,并向市财政局备案;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由委属行政单位自行审批,并由市农业农村委向市财政局备案。委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处
6、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应当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送,经市农业农村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其他国有资产,应当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送,由市农业农村委审批并向市财政局备案;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200万元以下的其他国有资产,由市农科院、市农业中心、市农村中心自行审批,并报经市农业农村委向市财政局备案。各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及时处置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不得采取汇
7、总超过处置限额的方式上报审批。第十二条对委属事业单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核销相关资产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市农业农村委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市农业农村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对委属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市农业农村委审批。第十三条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等应急情况下,各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由资产所属单位进行集体决策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逐级报至市农业农村委履行备案手续。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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