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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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零售许可行为,加强药品零售准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变更、换证、注销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第四条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
2、体系,统一企业标识、规章制度、计算机系统、人员培训、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标准规范等,对所属零售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零售门店应当按照总部统一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药品零售活动。第五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市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行政许可工作。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一节营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第六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
3、购药”的原则,鼓励提供24小时药学服务,推进“15分钟便民服务圈”建设。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支持企业利用智能设备提高药品经营服务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第七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有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并能满足质量管理等相关功能。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自助售(取)药机。营业场所应当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设备、陈列、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同时经营其他商品(非药品)的,陈列、仓储设施应当与药品分区设置,并有明显标识;在超市等其他场所从事药品零售活动的,应当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并以独立经营主体形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含仅经营乙类非处方药)。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悬
4、挂印有统一标识的“绿十字”灯箱,提示顾客24小时售药服务和医保定点药店服务信息,保证夜间灯箱照明良好。营业场所应卫生、整洁、宽敞、明亮、摆放规范,企业营业场所及仓库周边25米范围内无污染源。禁止使用违法建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第八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70平方米。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开办仅经营非处方药或仅经营同一品牌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开办经营类别仅为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药品经营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
5、还应当增设与规模相适应、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中药饮片调剂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仅经营非临床配方使用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除外。强化药品零售企业专业化服务功能,经核准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区域内除药品外,也可依法申请经营医疗器械等相关健康类产品,其中药品经营面积不少于50%。处方药区域应相对独立,与非处方药区域有效隔离,除本企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店内应设置药学服务柜台(区)或者窗口。第九条药品零售企业从合法的药品供应渠道采购药品,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不设置仓库。设置仓库的,其仓库应与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仓库设立应当以便于质量管理为原则,且与营业场所同址。零售
6、连锁总部应当设置仓库,连锁门店无需单独设置仓库。第十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有与其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在处方调配区及药品拆零区配备能够有效监控的设施设备,监控数据存档备查,数据保存期不少于90日。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调控温湿度、进行室内外空气交换及冷藏的设施、设备,在符合药品存放要求的条件下对药品进行储存与陈列。药品零售经营企业仅经营非临床配方使用的定型包装中药饮片,可不配备中药饮片斗柜等陈列、调剂设施。第二节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基本的药学知识。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从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符
7、合国家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与质量负责人为同一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执业药师且注册在总部的,其门店可认为符合本条第二款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从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有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执业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管理、处方审核、药学服务等工作。(一)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及1
8、名具备相当于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当为执业药师,并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二)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可以配备经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药品销售业务人员;(三)开展中药饮片调剂的,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或者中药师及至少1名具有中药调剂能力的药学技术人员,负责相关审方、复核及中药饮片调剂等工作;(四)经营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具有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免疫学、微生物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执业药师,并经过相关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培训考核;(五)企业营业时间,执业药师或者药师应当在工服明显位置佩戴统一的身份标识,应当在职在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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