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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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董雨婷钱程摘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解释三(以下简称公司法)仅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效力,拟上市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传统的民法视角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因意思自治、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有效。上海金融法院的最新案例则从经济法视角认为其违反了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要求,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关键词:股权代持上市公司效力认定公序良俗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20)06-0050-02股权代持,也称委托持股或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
2、签订的以股权代持为内容的协议,约定由合同相对方以实际出资人的名义代为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合同相对方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也被称为隐名股东。1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一是规避法律的规定,如股东资格、股东人数限制、回避股份禁售期等。二是基于非法目的和用途,如逃避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收购、内幕交易等监管要求。三是采用隐蔽方式进行员工持股激励。2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司法实践和学理基本达成了共识。但在拟上市公司中,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颇具争议。在以往股权代持协议纠纷案件,如(2016)川民终908号案件中,法院通常认可股权代持协议的合同属性,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并确认其有效。然而,在2018年上海金融法
3、院颁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2018)沪74民初585号案件裁判上市公司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持股人签订的股份认购与托管协议无效,引发了新的争论。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规定2011年最高法出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有效。然而该条款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并未就股份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作出明确规定。在公司上市应该具备的条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要求上市公司公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六十三条、六十八条均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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