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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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送审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一般规定第三章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特别规定第四章保护与救济机制第五章消费环境建设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职责】各级人民政府
2、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省人民政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药品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第四条【消费者组织职责】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3、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职责,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机制】本省加强与其他行政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作,通过开展维权信息共享、纠纷协同调处、消费环境共建等活动,促进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政策协调和消费环境优化。本省推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协同保护。第二章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一般规定第六条【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
4、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有权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经营者提供信息义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明码标价,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使用演示或者说明书、保修凭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等。第八条【经营者互联网推介披露义务】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误导性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
5、评价,不得虚构点击量、播放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不得虚构点赞、打赏、好评等交易互动数据。经营者提供信贷服务、采用先使用后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进行风险提示。第九条【计量规范】经营者提供商品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配备和使用符合计量要求的计量器具;不得将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的重量计入商品净含量;不得拒绝消费者对计量复核的要求。第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审核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资质进行审核,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6、,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协助有关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第十一条【特殊群体保护义务】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和广告。经营者不得利用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免费或者低价旅游等方式,对所销售的保健食品等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老年人等消费者。他人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足以引发误解的,应当向消费者履行合理的告知义务。第十二条【预付款经营规范】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家政、养生
7、、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多次或者持续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应当组织制定并推广使用预付款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三条【经营者三包义务】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出具有关凭证,明确注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并确定
8、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十五日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更换或者修理。经营者承诺的时间超出本款规定时限的,依照经营者的承诺。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大件商品,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十四条【经营者售后义务的履行】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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