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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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勘察设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自主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
2、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承揽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信息、职称人员信息等。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勘察设计活动相关的科技创新、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经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制定信用管理政
3、策、制度、评价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推动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第五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审核、评价、披露(公开)、共享、纠正、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审慎、适度、安全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
4、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息采集和评价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录入、归集、审核和发布规则:(一)基本信息。1 .录入责任主体。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等平台中采集,或者由勘察设计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填报。2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审核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信用管理平台自动归集、发布企业基本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30日内更新信用管理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维护基本信息而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二)良好信用信息。1 .录入责任主体。由勘察设计企业通过信用管
5、理平台自行填报。2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审核、发布。(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审核、发布。(三)不良信用信息。1 .录入责任主体。(1)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内、区外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主要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采集;质量安全事
6、故信息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采集。除从上述平台获取采集信息外,区内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日常监管中归集,查漏补缺后补充录入。区外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日常监管中归集,查漏补缺后补充录入。(2)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内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区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
7、用管理平台录入。(3)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内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外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认定部门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作出认定部门书面共享或推送的不良信用信息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录入。(4)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外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的行政处理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区内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区外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日常监管中进行采集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录入。鼓励勘察设计企业自主申报不良信用信息。2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1)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
8、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审核、发布。(2)区外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审核、发布。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统称为信息归集部门)应于勘察设计企业在信用管理平台完成良好、不良信息填报并提交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不含补正材料时间)。第八条纳入信用评价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详见附表)进行认定。第九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以录入信用管理平台的信用信息为有效信息,未录入的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勘察设计企业在填报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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