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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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勘察设计企业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自主承诺的意愿、能力和行为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勘察设计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本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承揽的工程项目信息以及注册执业人员信息、职称人员信息等。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勘察设计活动相关的科技创新、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从业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等,经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推进工作,制定信用管理政策、制度、评价标准,指导和监督全区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推动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第五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第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平台)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归集、审核、评价、披露(公开)、共享、纠正、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审慎、适度、安全的原则,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信息采集和评价第七条信用信息的录入、归集、审核和发布规则:(一)基本信息。1 .录入责任主体。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云平台、广西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监管平台等平台中采集,或者由勘察设计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填报。2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审核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信用管理平台自动归集、发布企业基本信息。勘察设计企业应在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30日内更新信用管理平台上的相关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维护基本信息而造成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二)良好信用信息。1 .录入责任主体。由勘察设计企业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行填报。2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1)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审核、发布。(2)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审核、发布。(三)不良信用信息。1 .录入责任主体。(1)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内、区外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主要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采集;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采集。除从上述平台获取采集信息外,区内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日常监管中归集,查漏补缺后补充录入。区外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日常监管中归集,查漏补缺后补充录入。(2)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内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区内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决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录入。(3)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内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区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外的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作出认定部门的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作出认定部门书面共享或推送的不良信用信息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录入。(4)勘察设计企业在区外从事勘察设计相关活动时,受到的行政处理或者其他依法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区内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区外企业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日常监管中进行采集并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录入。鼓励勘察设计企业自主申报不良信用信息。2 .归集、审核、发布责任主体。(1)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归集、审核、发布。(2)区外勘察设计企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归集、审核、发布。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以下统称为信息归集部门)应于勘察设计企业在信用管理平台完成良好、不良信息填报并提交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审核(不含补正材料时间)。第八条纳入信用评价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详见附表)进行认定。第九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以录入信用管理平台的信用信息为有效信息,未录入的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勘察设计企业在填报信用信息时,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贝U,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一致性负责,如有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严重不实或被行政机关认定为故意不履行承诺等行为,由相应信息归集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第十条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纳入信用评价的信用信息生效日期和有效追溯时长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基本信息在企业存续期内长期有效。(二)良好信用信息以认定文书中载明的日期为生效日期,纳入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三年。(三)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列入名单日期为生效日期,纳入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三年。(四)行政处罚信息以决定文书作出日期为生效日期,纳入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两年。(五)其他不良信用信息以录入信用管理平台的日期为生效日期,纳入信用评价的有效期限为自评价基准日起往前追溯一年O第H条社会团体、媒体、公众等可通过来信来函、政务服务窗口投诉、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勘察设计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第十二条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实行每日实时评价、定期季度评级机制。(一)实时评价。信用管理平台每日自动计算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分,每日零点的上一个自然日为评价基准日,零点时平台自动更新信用评分值。(二)季度评级。以3个月为一个阶段评价周期,信用管理平台在每季度末当日根据评价周期内实时评分值自动计算平均评分值,作为信用等级评级依据,自动评级。同一家企业既具备工程勘察资质又具备工程设计资质,分别承接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业务的,按勘察和设计业务分别计算企业的信用评分。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重组的勘察设计企业,应继承原有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分立的企业,不得继承原有企业的信用信息。第十三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分由基础分、加分项、扣分项三个部分组成。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分采用百分制,总分100分。其中,基础分60分,加分项最高总计40分。扣分项分数从总分中扣除,扣完为止。第十四条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按信用评分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85分信用评分WloO分。B级:70分信用评分W85分。C级:60分W信用评分W70分。D级:信用评分60分。第十五条信用等级为A、B、C级,但评价周期内存在不良信息单项扣分值三10分或者累计扣分值三20分的,该企业信用等级自动降一级。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企业,自情形认定之日起1年内的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已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同一勘察或设计项目(以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上的项目编号界定同一项目)仍存在违反5条以上(含5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者核查3次以上(含3次)均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行为的。(二)评价基准日向前追溯1年,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参与项目人员因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四)受到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或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五)存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六)被认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等级的。第十七条信用评分执行分值衰减制,当良好、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超过1年时,该条信用信息加(扣)分值在第一年公开期按100%加(扣)分计算,在第二年公开期按60%加(扣)分计算,在第三年公开期按30%加(扣)分计算。第三章信息公开、异议处理和修复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整合归集相关信用信息并记录于勘察设计企业名下后,对依法可公开的信用信息在信用管理平台或者其他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进行集中统一公开公示。依法公开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其单独同意,并进行脱敏处理,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提出不公开其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守信信息的,应当尊重其意愿,不予公开。第十九条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按以下规则执行:(一)基本信息为企业存续期;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原则上只公开注册执业资格信息,按取得执业许可有效期限公开。(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良好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基准之日起计算。(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自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不良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同一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多种处罚类型的,其公开期限以期限最长的类型为准。勘察设计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因故仍未被移出名单的,失信信息公开期限延长至被移出名单之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归集部门审核通过后,经信用管理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发布。第二H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到异议申请的信息归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经核实信息无误的,将核实认定情况告知当事企业并依规将该信用信息正式发布;经核查信息确实有误的,应及时予以修正,并重新公示。若在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信用信息将在公示期满后通过信用管理平台自动更新和发布。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信用管理平台正式公开发布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内容有误、公开期限不符合规定等,可以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信息确实有误的,信息归集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申诉结果反馈申请人,信用管理平台应当及时更新信息。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