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杭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docx
《关于征求《杭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征求《杭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保护环境,根据预算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
2、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五条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按照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对于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
3、设运营采取特许经营的项目,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规定实施。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七条我市中心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卸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各功能区)、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或纳入我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在其服务片区内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之日起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第
4、八条向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环境保护税。向我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省、市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即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水量X污水处
5、理收费标准。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自建排水设施并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第十一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本市、区(县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
6、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处理成本(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地方财力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地方发改、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效机制。收
7、费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县级以上地方发改、财政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逐步调整到位。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不得包括污水处理费的减免或者缓征事项。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
8、位和个人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财政票据,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其中:市中心城区(暂不包括奉化区),由市水利局委托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属于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售水量和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共供水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确认征缴数额,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公共供水企业收到“政府非税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杭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 征求 杭州市 污水处理 征收 使用 管理 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