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优知文库!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优知文库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优知文库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关于征求《杭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docx

    • 资源ID:1889109       资源大小:13.97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QQ登录
    二维码
    扫码关注公众号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关于征求《杭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docx

    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保护环境,根据预算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3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第四条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五条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按照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对于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采取特许经营的项目,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规定实施。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改、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征收缴库第七条我市中心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卸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各功能区)、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或纳入我市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在其服务片区内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之日起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第八条向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向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环境保护税。向我市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省、市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本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第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即应缴纳污水处理费=用水量X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自建排水设施并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第十一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由缴纳义务人提出申请,经本市、区(县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第十二条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处理成本(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污泥无害化处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地方财力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和调整,由县级以上地方发改、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完善污水处理成本分担机制、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城镇、适应水污染防治和绿色发展要求的污水处理收费效机制。收费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县级以上地方发改、财政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述规定逐步调整到位。第十三条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但不得包括污水处理费的减免或者缓征事项。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第十四条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第十五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财政票据,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同级地方国库。其中:市中心城区(暂不包括奉化区),由市水利局委托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属于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上月售水量和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公共供水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确认征缴数额,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公共供水企业收到“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污水处理费上缴财政。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后,按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征缴方式办理资金征缴。第十六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第十七条公共供水企业以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合理补偿代征成本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非税收入代征规定,以代征污水处理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在代征污水合同中明确。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公共供水企业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个人污水处理费的缴纳实施监督,对未按要求缴纳的,应当及时催交。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第二十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不O第三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二条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给予补贴。第二十三条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同级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有合理收益。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五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市中心城区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中心城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在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位前,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补贴。宁波市中心城区集中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六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第二十七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第二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与服务费支付挂钩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九条各地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相应的采购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将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第三十一条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四条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

    注意事项

    本文(关于征求《杭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docx)为本站会员(王**)主动上传,优知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优知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yzwku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2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优知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优知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