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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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浙江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委会”)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计量技术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专委会是由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成立,为全省计量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在一定专业领域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技术性组织。第三条省专委会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为本专业领域计量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承接相关计量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二)归口管理本专业领
2、域计量技术规范,协助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立项评估、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定、实施效果评估、复审、宣贯培训等工作,协助组织参加国家、长三角区域计量技术规范的制修订;(三)跟踪相关产业发展趋势,开展产业测量需求调研分析,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支撑解决计量技术难题,征集汇总典型案例;与本专业领域相关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形成工作联动机制或组建创新联盟,共同推进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建设;(四)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本专业领域年度计量比对建议,协助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比对计划;(五)加强与本专业领域相关国家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工作对接与协调,并落实其相关要求;(六)组织参加国内外计量学术交流、计量科普宣传等
3、技术活动,推广应用最新计量科技成果;(七)开展计量技术发展政策、制度和措施研究,定期向省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量发展报告和举措建议;(八)协助开展强制检定执行情况调查评估并提出改进提升的意见建议;(九)承担计量发展其他相关工作。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专委会的统筹规划、批准组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五条根据主管(或推荐)部门情况,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本部门领域的省专委会,对省专委会进行业务指导;设区市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专委会,支持省专委会开展工作。第六条省市场监管局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机构,组织开展省专委会设立、换届、调整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分析全省专委会工作
4、开展情况。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省专委会设委员总数不少于21名且为单数,其中主2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4名。根据需要,可聘请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不超过3名担任顾问;顾问有权对省专委会发展方向、重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权获得省专委会的资料和文件,无表决权。第八条委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来自政府行政部门、计量技术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等相关方,并覆盖全省相关行业或产业分布区域。第九条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省内法人组织的在职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推荐;(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计量法律法规政策,在本计量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中
5、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或者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从事计量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四)热心计量事业,掌握计量基础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计量工作,热心参加本专委会各项活动;(五)能够公正、高效履行职责;(六)所在专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和权利:(一)认真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自觉接受秘书处的日常管理;(二)关注本专业领域测量技术的发展,对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量比对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开展本专业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实施情况、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建设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和本专委会反馈信息;(四)认真回复、响应本专
6、委会发出的征求意见、工作安排、会议通知等,按时参加组织活动;(五)在本专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本专委会的资料和文件。第十一条省专委会设秘书处,负责省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由本专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确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必要时可设副秘书长不超过4名,由委员兼任。秘书处一般设在秘书处承担单位,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人员担任。鼓励有关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2个或2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的,省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共建单位配合。秘书处牵头单位在本专委会任职的委员不超过4名,其他单位的任职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名。第十二条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省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
7、织;(二)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三)在相关领域计量技术能力、科研成果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在省内处于领先;(四)在省内外相关行业、相关领域有较强的影响力;(五)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为秘书处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和若干名兼职人员,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经费保障。第十三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原则上由本专业领域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专家担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其中原则上至少有1名在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任职。鼓励院士、科技领军人才等高端人才担任顾问、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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