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医学检查、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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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医学检查、检制度进一步深化医药体制改革,切实减轻病人的负担,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一、适应的范围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同级及以上级别医院之间医学检查、检。二、认可的原则1、对外院检查、检验结果的认可必须以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2、认可的外院检查、检验结果应在病历中进行记载,记载内容除检查、检验结果外还应包括检查机构名称、检查日期等;对于住院病人,外院的检查、检验资料应该复印在病历中留存。3、认可的外院在疾病发生发展周期性变化规律时间范围内能提供完整的检查、检验报告和
2、相应影像资料的检查、检验项目,原则上予以相互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4、以下情形,不属互认范围:(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的项目;(2)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3)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4)原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5)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6)办理临床医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7)其他情形确需进行复查等情况备注:上述不属互认范围,需重新检查的,须向病人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历中予以记载。三、认可项目第一类: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根据客观检查结果(片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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