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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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药品网络销售和药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网络销售备案和报告工作的公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服务(以下简称为第三方平台)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指导和组织实施全省药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负责第三方平台备案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报告与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和移送。各市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零售企业的报告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移送。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产业协会等组织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第二章药品网络销售管理第五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应当是具备保证网络销售药品安全能力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第六条从事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库房地址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上许可项目内容相一致。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仅能销售
3、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仅能销售其生产的中药饮片。未取得药品零售资质的,不得向个人销售药品。第七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具体品种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药品网络零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通过买商品(药品)赠药品方式,或通过抽奖、答题、竞猜等方式赠送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不科学不正当宣传促销药品,诱导公众消费。第八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如实填写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报告信息表(附件1)。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为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通过多个自建网站、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含小程序)等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入驻同个或多个第三方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第三方平台名称、网店名称(含实体发货门店名称)、网店首页链接在报告内容中逐个列明。第十条开展B2B业务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
5、,开展B2C业务的网络销售企业应是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所属连锁门店销售药品可在总部库房发货),且须有对应的线下实体门店,无实体门店不得通过网络销售药品,不具备药品零售资质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不得开展B2C业务。第十一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以下信息:(一)药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信息,至少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生产(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二)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应当展示配备提供在线药学服务人员的资格认定信息,在线药学服务人员是执业药师的,应当至少展示其执业药师注册证书;在线药学服务人员是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的,应当至少展示学历证书或职称资格证书。
6、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告知入驻的第三方平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的网店名称应与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关键词一致。第十二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七统一”要求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加强对所属连锁门店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管理。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网络销售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储存、配送。第十四条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采取委托储存配送药品方式开展B2C业务,应达到以下条件:(一)连锁总部及所属门店须向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开展药品网络零售委托储存配送,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自设仓库连锁总部或委托同一法人药品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连锁总部
7、配送中心应设置药品网售复核发货区,面积与经营规模相适应;连锁总部委托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应在药品仓库内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药品网售委托储存配送复核发货区域。(二)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与连锁总部及受托储存配送企业均应建立委托储存配送管理等相关制度,其计算机系统应进行数据对接,同步记录网售药品购销记录信息。(三)药品网络销售票据(含电子票据)由开展销售的零售连锁门店开具。第十五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计算机系统应真实完整记录药品网络销售订单、物流、第三方平台销售渠道等药品网络销售记录信息。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计算机系统还应真实完整记录处方、处方审核调配核对记录、处方药购买人
8、实名、在线药学服务记录等相关信息。第十六条开展B2C业务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在吉林省内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配备数量应符合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的相关要求,并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第十七条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包括药品质量安全管理、风险控制、药品追溯、储存配送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投诉举报处理、在线药学服务等与业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药品质量管理机构除需履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七条(批发)、第一百二十三条(零售)规定的质量管理职责外,还需履行药品网售质量管理相关职责。第十八条药品网络零售企业销售处方药的,在入驻第三方平台的首页、自建网站(含应用程序)的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的首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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