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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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读目录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3(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31、“收购”的法律含义32、投资者取得一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低于30%但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形是否构成收购和适用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问题43、收购完成时点的认定问题5(二)“一致行动人”的法律界定问题61、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是否适用“一致行动人”问题62、关于配偶、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是否界定为“一致行动人”问题73、控股股东通过协议与其他投资者达成“一致行动”后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时间间隔问题8(三)要约豁免问题91、国有股协议转让中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认定问题IO2、“国有资
2、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中的“无偿”认定问题113、“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认定问题114、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处理问题125、发行股份认购资产涉及的要约豁免问题126、外资企业直接或间接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或者申请要约豁免问题13(四)权益变动报告书和收购报告书的披露时点问题13(五)投资者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问题151、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62、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或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63、持股30%以下的投资者通过竞价交易系统或者大宗交易系统违规超比例增持上市公司股份17(六)
3、持股30%以上的投资者继续增持股份的信息披露问题191、增持前投资者已经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192、增持前投资者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情形19(七)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主体被注销或者变更是否要履行要约豁免和信息披露义务问题191、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202、中间层主体被注销或者发生变更不涉及到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过户的情形.20()特殊机构投资者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和交易限制问题21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12、证券投资基金23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44、境外BVl公司26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27(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
4、程序性问题271、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272、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程序问题27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284、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程序问题285、涉及房地产业务的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同时启动新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29(二)业绩承诺补偿问题301、股份补偿方式302、现金补偿方式32(三)拟购买(注入)资产的相关问题331、拟购买(注入)资产存在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的处理问题332、拟购买(注入)资产自评估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期间损益的相关处理问题343、拟购买
5、(注入)或者出售资产的比例计算问题35(四)借壳上市的审核标准问题361、有关借壳上市的最新监管政策362、有关借壳上市的最新监管案例37(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股份协议转让问题381、IPO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转让392、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完成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的转让40(六)破产重整问题411、出资人组会议网络投票问题422、破产重整或者破产和解成功后各地法院的协调问题443、对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强制裁定权问题484、滥用破产重整制度问题495、信息披露义务履行问题50(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证监会重组委否决的主要原因与案例分析501、拟注入的资产权属存在瑕疵502、拟注入的
6、资产定价不公允(预估值或评估值过高)543、拟注入资产的评估方法不符合规定574、重组方关于业绩承诺等的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575、重组方案未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盈利能力和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59并购重组是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做大做强的最重要和最主要的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风起云涌,日趋增多。但是,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过程中,也凸显了诸多亟需解决或者明确的法律实务问题。本文尝试从纯实务和操作的角度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对策。一、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一)“收购”的法律界定问题1、“收购”的
7、法律含义原证券法和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的新证券法均未界定何为“收购”。2002年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购是指收购人持有或者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投资者持股比例是多少,只要其取得了上市公司控制权,即是收购。随着“两法”的修订,同步修改并于2006年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为与新证券法相衔接,取消了上述定义,并根据新证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的有关规定,对达到不同比例的股份增持行为作了系统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强制要约等监管要求。由于规则的上述调整,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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