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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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标准厂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标准厂房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提升产业园区设施和服务标准化水平,促进中小企业集聚集群发展,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产业园区亩均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产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具备以下条件的通用工业厂房。(一)单个项目开发建设的计容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万平方米。(二)生产性用房自然层数原则上不少于2层,从严控制单层厂房。(三)建
2、筑风貌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筑造型应经济适用,外立面应简洁明快,不过度装饰,区别于商业、商务、住宅等非工业建筑。(四)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三条全市标准厂房建设、服务指导和运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各市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标准厂房项目服务管理工作。(一)市经济信息委统筹指导全市标准厂房综合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做好标准厂房综合服务和招引企业、培育产业等工作。(二)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区县依法依规实施标准厂房项目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竣工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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