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 全文、合同模板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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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1总则1.1 本导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并基于全区住房保障工作统一规范要求,对公租房主要申请条件、审核流程、实物配租及发放租赁补贴等基本公共服务作出具体指引。1.2 各市、县(市、区)在制定或完善本地公租房保障管理规定或办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本导则相关要求。1.3公租房保障业务应保证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畅通,鼓励、引导群众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桂住保”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办理业务,持续改善服务。2基本规定2.1 公租房保障应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
2、筹做好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租房保障工作。2.2 公租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各市、县(市、区)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各市、县(市、区)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2.3 申请公租房保障时,申请家庭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2.
3、4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家庭情况,书面承诺对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失信责任;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取得申请人书面授权后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2.5 民政部门通过数据共享的形式将申请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和财产状况反馈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广西住房保障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通过该信息系统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同时,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加强公租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年度复核及动态核查工作。2.6 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公租房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健全公租房
4、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2.7 公租房保障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要求,涉及个人敏感信息应作脱敏处理。2.8 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保(2012)158号)规定,组织做好住房保障档案管理有关工作。3准入管理3.1 一般规定3.1.1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优先保障:(1)享
5、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2)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3)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4)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执行。(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3.1.2 公租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
6、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配租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面积,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3.2 申请条件3.2.1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直接申请公租房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3.2.2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且家庭在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含住房、商业和办公仓储等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面积。(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公租房保障设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3)家庭财产
7、不应超过以下额度: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当地商品房销售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3.2.3 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人具有当地城镇户籍或持有所在城市、县(市)居住证,且家庭在当地无住房或家庭住房(含住房、商业和办公仓储等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面积。(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当地公租房
8、保障设定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准入标准。(3)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乘以当地商品房均价(按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的总额;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4)申请人在当地就业,且在当地连续缴纳一定时限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5)申请人学历及就业年限、职称或职业资格等补充要求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6)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3.3申请流程3.3.1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办理流程,应当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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