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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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一)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和浙江省绿色石化(精细化工)产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浙制高办2024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认定并公布,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内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功能区块。(三)
2、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开展化工园区评价认定管理工作。(四)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化工园区认定、复核、扩园、调整、退出以及项目入园等事项管理。(五)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二、建设标准(六)化工园区设立应手续完备,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并组织专家评审。(七)化工园区应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八)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
3、划。严禁在地震断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于海洋灾害重点防御区的,应遵守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化工重点监控点参照执行。(九)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
4、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十)化工园区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2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十一)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产业,禁限控”目录并保持动态更新。建立入园项目评估(评审)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十二)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人员、车辆,易
5、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符合有关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十三)化工园区应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多级防控体系。(十四)化工园区应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
6、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十五)化工园区应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十六)化工园区应根据自
7、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应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十七)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并根据论证报告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强化对外运输风险管控,确保运输风险可控。三新设园区认定(十八)新设立化工园区应从严控制,应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拟定设立,园区选址应在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等范围内。(十九)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设立化工园区:1 .国家或省重大发展战略或产业区域布局战略需要的;2 .承载列入国家或省相关战略规划重大项目需要的;3
8、.省先进制造业集群、未来产业发展和区域高端制造业配套需求的。(二十)拟新认定化工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符合本办法第六至十一条要求;2 .园区化工用地面积在150公顷及以上,原则上为集中连片区块。园区规划范围原则上应位于同一县级行政区范围内且在同一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管理;3 .园区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原则上以道路、河流、企业围墙等明确区隔为边界,不得穿越企业封闭厂区或建(构)筑物。园区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需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入园项目评估(评审)制度、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规划环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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