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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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桥区关于推进行业分级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为全面提升综合监管质效,实现行业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综合监管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进一步创新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机制,遵循依法、精准、高效的原则,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进精准监管、重点监管,提升综合监管效能。2024年12月底前,在全区基本形成1+N的行业分级分类监管格局。二主要内容本意见所称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2、是指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根据通用型分级分类结果或部门领域内专业型分级分类结果,对不同级别和类别的企业及其他监管对象开展差异化监管的制度。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已经开展应用其他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从其规定。(一)统筹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区综合执法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要协同推进我区分级分类监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规模、对象情况、监管要求,组织实施主管行业领域内的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完善数字化监管模型建设,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全面提升监管综合效能。(二)突出重点领域监管。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安全
3、生产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领域,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应当参照通用型行业分级分类制度,构建行业领域内专业型分级分类标准和制度,统筹行业信用风险分类与重点监管,明确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象,确定监管频次和监管方式,进一步提升监管资源利用的高效性和问题发现的精准性。其他执法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行业风险分级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三)完善制度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出台配套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文件,将行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信用等级分类标准指标、评价周期、与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管措施等内容明确和固化下来,为规范开展信用监
4、管提供制度保障。(四)建立评价标准体系。构建“通用性+专业性”分级分类监管评估标准体系,将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抽查情况、群众投诉、安全生产事故、不守信用承诺经营异常名录、拒不履行行政命令和处罚决定等指标纳入评价范围,依托各数字化平台全量汇聚本行业涉企信息,具备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应当互相推送和充分利用检查结果,综合评价认定监管对象分级分类结果。评价信息项目实行动态调整,按需扩充评价信息资源。(五)规范信用评价标准。对照国家信用监管总体要求,推动信用评价规范化、标准化,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综合1年内分级分类评价事项发生次数和严重程度等因素,对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原则上统一划分为A(风险低)、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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