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docx
《电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docx(6页珍藏版)》请在优知文库上搜索。
1、电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公司名称:甲方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地址:甲方公司地址联系方式:甲方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代码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全称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地址:乙方公司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代码鉴于甲方合法拥有作品名称的著作权且乙方对该作品的著作权有受让意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著作权转让合同:一、转让作品信息作品名称:具体作品的完整名称作品类型:明确作品类型,如计算机软件、电子文档、美术作品(若为美术作品,需说明是电子绘画、图标设计等具体类别
2、)等创作完成时间:作品实际创作完成的日期首次发表时间:若已发表,填写首次发表的时间;若未发表,注明未发表作品登记情况:如有作品登记证书,填写登记号、登记日期及登记机关;若未登记,注明未登记二、转让权利范围甲方将所拥有的作品名称的以下全部或部分著作权转让给乙方(在选定的权利前打V):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注:署名权一般不可转让,若有特殊约定,需在此明确说明)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
3、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若作品适用)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若作品适用) 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若作品适用) 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4、(若作品适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若作品适用)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若作品适用)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若有其他特殊权利转让,需详细说明)转让权利的地域范围为:明确地域范围,如全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等三、转让期限本著作权转让为永久性转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即
5、享有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著作权权利;若双方约定了转让期限,填写具体的起始日期起始日期至结束日期修吉束日期。四、转让费用及支付方式转让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著作权转让费用共计人民币凶元(大写:大写金额)o此费用为双方协商确定的一次性买断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创作作品所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本、作品潜在商业价值等。支付方式:乙方采用以下具体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凶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的X%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凶元(大写:大写金额)o在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全部作品相关资料及权利证明文件,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的凶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用的凶%,即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子 公司 著作权 转让 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