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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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导则(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月一、总则1.1 为规范本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行为,推进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进程,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服务实施,并基于全省住房保障工作统一规范要求,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审核要件、内容标准、审核流程及配给管理、配后管理等提出若干指引。1.3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各市、县(市、自治
2、县、区)人民政府在制定或完善本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或办法时,应参照本导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1.4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参照本导则执行。二、术语2.1公共租赁住房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2.2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是指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向
3、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赁补贴是指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2.3申请对象是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2.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是指经审核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家庭和租赁补贴家庭。2.5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时,委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居民家庭的经济状况开展核对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三、基本规定3.1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求情况、租金水
4、平和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模,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制订年度计划,并加以实施。3.2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应包括新建、改建、配建、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和使用监管等。3.3 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海南省标准规定。3.4 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Itf到60Itf为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高层、小高层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itf;针对多孩和家庭成员较多家庭,可适当筹集户型面积较大的公
5、共租赁住房房源。3.5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分类合理确定准入门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筹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3.6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对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其用人单位定向供应,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做到及时
6、保障、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公租房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人员、市(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要优先予以保障。3.7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包括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实行年度复核。3.8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定期检查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应健全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承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3.9 各市、县(市、自治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落实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同时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界定失信行为,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信用主体严格规范公租房准入、使用和退出行为,完善公租房信用体系。3.10 10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管理应依托海南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四、准入管理4.1一般规定4.1.1申请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应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
8、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未婚、离婚或丧偶、外来务工人员可以作为单身入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 .连续1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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