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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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燃气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及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和使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
2、液化石油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码头装卸,沼气、秸秆气、醇基混合燃料、丙烷、丁烷的生产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加氢设施,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进行的燃气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行为,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基本原则】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燃气工作的投入,推进燃气管理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综
3、合协调机制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安全监管责任,组织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燃气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知识宣传。鼓励和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教育、卫生健康、
4、公安、司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十三条【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经营。燃气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对燃气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核发燃气经营许可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瓶装燃气和车用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燃气经营企业继续从事燃气经营
5、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90日前向原核发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第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按照有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法律规范制定实施方案、选定特许经营者并依法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各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特许经营项目相关协议各方因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民商事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对特许经营者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第十五条【燃气经营的终止】在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内,管道燃气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燃气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终止协议,取消其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特许经营权的;(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第十六条【燃气经营者的责任延展】燃气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信息平台,完善燃气用户服务信息档案,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
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燃气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燃气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燃气用户应当对其燃气使用符合安全用气条件作出承诺。国家对从事燃气行业特定岗位有职业资格要求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第十七条【入户检查制度】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气瓶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居民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为非居民用户免费提供每年至少两次入户安全检查。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和时间段应当事先告知燃
8、气用户,并在告知的时间内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在告知时间内入户安全检查的,应当告知再次入户安全检查的时间;燃气用户也可以与燃气经营者约定再次入户安全检查时间。入户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通过客服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确认其身份。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杳结果通过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燃气用户。对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燃气经营者责任的由燃气经营者及时整改,属于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导致的由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经营者负有及时提醒义务。燃气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报告负有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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