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集中整治城区电动三(四)轮车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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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依法集中整治城区电动三(四)轮车工作方案为创全省文明城市,进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前期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扩大城区电动三(四)轮车禁行区域,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遵循“通盘考虑、依法合规、平稳有序、彻底根治”的原则,按照“统一政策、打击非法、依法处理、规范秩序、长效管理”的工作要求,在城区内道路依法禁止各类超标电动三(四)轮车行驶(以下简称电动三(四)轮车),进一步提升整体形象
2、和城市文明创建水平,使道路通行能力明显提高,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城区交通环境的满意度明显提升。二、组织领导成立县依法集中整治城区电动三(四)轮车工作指挥部指挥长:陈克俭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王敬县政府副县长成员:县委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直机关工委(县效能办)、县司法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体局、县政府信访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残联、城关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政府办副主任闫军古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崔卫星任常务副主任,县城市管理局局
3、长王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汤平、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姚飞、县教体局局长陈大保、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长滕大虎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三、整治时间和重点(一)整治时间:2021年4月15H至2021年10月31日(具体日期待最后确定)。(二)整治重点:1、在原禁行区域的基础上,扩大到:东至大圆盘(不含老101省道),西至许慎公园、公园路(含公园路)、北至奋进路(含奋进路),南至西丹路(不含西用路)内包括的所有区域、道路、小街背巷。2、整治重点违法行为:驾驶电动三(四)轮车闯禁区、无证驾驶、闯红灯、非法营运载客以及电动两轮车加装遮阳篷、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乱停乱放、私自改装、组装、
4、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四、方法步骤集中整治活动共分三个阶段:(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4月15H至2021年6月30日)1、宣传发动(1)组织新闻媒体,发布政府通告,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等作用开展全方位的宣传工作。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配合做好电动三(四)轮车的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配合单位:县直各单位)。(2)制作散发致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销售商的一封信。加大对生产企业、销售商的宣传力度,宣讲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让生产者、销售者熟悉知晓。(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5、)。(3)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师生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深入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交通安全课、发放致中小学生、幼儿家长的封信、摆放宣传展板等形式,教育中小学生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不坐电动三(四)轮车,采取“小手拉大手”,发动学生对家长进行宣传、引导,争取广大家长对电动三(四)轮车专项整治的理解和支持。(责任单位:县教体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管大队)2、增加公交运力合理规划运行线路,结合中小学生、幼儿上放学实际,适时增加公交班次,提高运力,延长运行时间,满足中小学生、幼儿的出行需求,创造一个宽松的乘车环境。(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3、摸底登记(1)对电动三(四)轮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逐家逐户进行排查
6、登记,对生产、销售的电动车品种进行逐类登记造册。(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2)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城区电动三(四)轮车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责任单位:城关镇政府、各村居)。(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7月1日至7月31日)。1、联合执法。抽调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执法部门人员组成路面执法小组,按照禁行区域涉及的路段划分若干个执法小组,每个小组不少于4人。按照“突出重点路段,兼顾一般区域,定点查处和流动查处相结合”的要求,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营造严管高压态势,依法杳扣非法上路行驶和非法营运载客的电动三(四)轮车,依法强制拆除二轮电动车加装遮阳蓬、加装动力
7、装置的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2、依法处理。对在禁行区域内非法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无驾驶资格的以及二轮电动车加装遮阳蓬、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或者自行车,由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对非法从事营运载客的,由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对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动三(四)轮车,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集中整治期间,凡查扣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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