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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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促进监测事业健康发展,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支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
2、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第三条【工作原则和目标】生态环境监测实行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原则。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独立、公正,维护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第四条【地位与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是服务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共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监测事业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
3、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制度化、规范化。第五条【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对生态环境监测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O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监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
4、民政府依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第六条【科技进步与表彰】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窕、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物的研究性监测,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知识产权及成果,培养生态环境监测人才,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培训与国际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的协助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如实传播合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监测规划】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贡
5、编制全国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并组织实施。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九条【网络规划】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遵循全而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第十条【站点设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制定站(点)设置技术规范,负责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生态环境监
6、测站(点)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并报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站点建设】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建设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建设、运营维护及设备更新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建设、运营维护及设备更新所需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生态环境监测站(点)建设,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监测规范要求,保证建设质量。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为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需的土地、
7、水、电、通信、交通、人员出入等条件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第十二条【站点保护】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规范确定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保护或者影响范围,并根据需要设立相应标志或者标识。禁止在生态环境监测站(点)的保护或者影响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设置障碍物、修建影响监测的建筑物:(二)爆破、采矿、取土、挖沙和倾倒废弃物:(三)设置影响生态环境监测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其他对生态环境监测产生影响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态环境监测站(点)造成干扰,不得侵占、毁坏、擅自移动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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