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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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银川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机动车停车场和车辆停放第四章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第五章非机动车停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修改为: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
2、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修改为: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市内公交专用停车场、长途客、货专用停车场、危化车辆专用停车场、工程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网络租赁机动车专用停车场不在本条例范围,以上专用停车场(站)的建设和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第三条【鼓励社会参与】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
3、场。第四条市、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和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停放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发改(物价)、规划、国土、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修改为: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城市管理部门为全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有停车场(含非机动车停车区、点)管理综合协调的日常工作,承担所有停车场的考核及监督工作。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停车场
4、的总规和控规、用地管理、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并对所有已建成的规划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市国资委负责按照规划,对国有用地停车场进行建设和管理。市住建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及服务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停车场备案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秩序管理工作,并按照本条例对经营性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进行日常巡查,对其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改(物价)、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社会投资推广智慧停车系统】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推广普及智能化、
5、信息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新建停车场应当具备智能化、信息化条件。第六条【收费标准】停车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七条【加强监督】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依法加强监督。第八条【举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处理。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编制规划】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第十条【编制规划】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依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及有关
6、技术管理规定规划停车场。第十一条【停车换乘】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十二条【规划批准】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住建、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第十三条【停车场配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
7、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住宅区,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修改为:第十四条【停车场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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