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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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全市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开发利用行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确保矿产资源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2、,促进全县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二、主要目标(一)矿山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从政策、环保、生态等方面加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力度,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引导矿山企业增强绿色发展意识,按照因地制宜、因矿制宜的原则加快改造升级,达到绿色矿山要求,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严格矿权设置论证,严格落实行业最低准入规模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提升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高效利用水平。严厉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矿业开发秩序。(三)矿产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按照市全链条矿政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要
3、求,全面实行全链条矿政管理模式,整体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绿色矿山创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矿山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三、主要任务(一)加强矿产资源源头管控。严格矿业权设置审批,新设矿权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要求,符合行业准入要求,不得在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等区域设置矿权。矿权出让应按照市净采矿权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要求,实行公开“净矿”出让。(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二)加强矿山开采监管。强化部门联动,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行动,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重点整治无证和证照过期
4、、证照不齐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不按批准的矿种开采、以采代探、破坏性采矿,非法转让采矿权以及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名义变相非法采矿,关闭取缔矿山非法开采生产,持证矿山资源储量枯竭外运石料加工行为,无证石料加工作坊,采矿过程中污水、废气、粉尘和废渣等超标排放,未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对周边土壤造成污染,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和自然保护地,矿山运料车辆不规范装载、超载超限运输等问题。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打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供电公司、县供水公司、各
5、乡(镇、场)(三)加强绿色矿山建设。严格执行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新出让矿山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和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违约责任。新建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原则上正式投产后1年内须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按照省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已创建绿色矿山的动态监管,对发现达不到绿色矿山创建要求的,坚决移出绿色矿山创建名录。(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四)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严格落实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建矿山落实“
6、边生产边修复”要求,关停矿山确保生态修复和后期管护到位。重点整治矿山未设立生态修复基金账户,未按基金管理制度计提和使用;未按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以及矿山年度修复计划实施生态修复;未按要求做好矿山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等问题。(县自然资源局)(五)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和要求,重点围绕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尾矿库等,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开采,未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等问题。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由县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六)加强矿产
7、资源综合利用。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精深加工,加强共伴生、低品位、尾矿资源的综合回收利用,提升矿业经济效益。支持和引导矿山企业加大投入,实施设备、工艺等换代升级改造,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四、实施步骤本次专项行动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0月底并长期坚持,分动员部署、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规范提升四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30日以前)。制定县深入整治规范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项行动动员会,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专项行动进行统一部署。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安排精干人员负责。(二)全面排查阶段(3月31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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