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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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冈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需求,改善居住条件,方便居民生活,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坚持党建引领、共同缔造,“政府引导、社区主导、业主主体、规范实施、保障安全”的原则。第四条市、各县(市、区)政府、龙感湖管理区、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是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责任主体,成立既
2、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专班及其工作机构(简称加梯办),并将所需财政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组织推动、矛盾化解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用地管理、规划技术指标的控制和规划审查等工作,支持通过增设入户连廊的方式平层入户加装电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安装单位的资格审查,并且对后续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电梯安装和后续维保保养、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财政、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公积金中
3、心等部门及水电气讯等专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第二章申报和审查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住宅单元为单位。第七条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在街道(乡镇)、社区的指导下成立加装电梯自治改造委员会(简称自改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也可书面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实施主体承担上述工作,并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可向属地社区提出加装电梯申请,接到申请后由社区组
4、织在2个工作日内成立自改委。第九条自改委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加梯办提出初步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现场勘查,提出加装电梯的可行性意见。第十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筹集:(一)由业主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文明、和谐、合理的邻里互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业主可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额度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财政补助资金;(四)吸收社会投资及其他合法来源资金。第十一条自改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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