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认定规则及诉讼实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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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认定规则及诉讼实践作者:唐炜俊(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发布日期:2024.02.27一、前言操纵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与内幕交易并称为证券交易领域的三大欺诈行为。就虚假陈述而言,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起即先后出台过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法明传200143号,施行日期:2002年1月15日,效力:已失效)、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文号:法释20032号,施行日期:2003年2月1日,效力:己失效)、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文号:法释20222号,施行日期:2022年
2、1月22日,效力:现行有效,以下”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对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受理、责任性质、责任认定规则、损失赔偿计算等均作出了细化规定,有效地指导了相关司法实践。但是,对于操纵证券市场引发的民事责任纠纷,我国至今未发布具体、细化、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投资者因操纵行为遭受损失的,其直接的请求权基础主要为证券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显见的是,该条款仅为原则性规定,对于具体案件中的操纵行为认定、因果关系认定、损失认定乃至责任形式与责任范围等均不具有直接适用的价值。因此,讨论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问题,
3、实务中主要通过解析生效判决以一窥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及发展。幸运的是,笔者有幸代理机构投资者(作为原告)提起并参与了全国首例涉交易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案,即由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邵某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以下“本案”或“146号案”)。本案无疑对于交易型操纵行为民事责任的构建作出了创新性的司法认定,特别是对于是否可参照证券虚假陈述适用因果关系推定进行了初步回应,对于交易型操纵的损失计算作了不同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探索。笔者特此结合代理该案过程中遭遇的诸多难题、最终法院的认定及相关诉讼实践等,撰文与理论及实务界人士共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二、“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性质及构成要
4、件1、属于“侵权责任”相较于最高人民法院将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性质直接认定为“侵权责任”,操纵证券的民事责任性质并无直接、明文的规定。但无论是证券法第五十五条“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还是“操纵证券市场交易责任纠纷”在案由规定中作为“证券欺诈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以及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等,我国目前通说认为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性质为侵权责任。在本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归纳的第二个争议焦点为“若被告邵某对证券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亦直接表明该院对此持相同观点。2、操纵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的“三要素”构成要件在“侵权责任”的框架下,按照传统民法的通说,侵权责任为“四要素”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
5、害结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但在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中,无需特别证明或论述操纵行为人存在过错,因为证券操纵行为本身即可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证券操纵行为的主动性高、目的性强之特点),因此只要在客观上被认定为存在操纵行为,则主观上的“过错”是不言而喻、无需特别证明的,只需要完成“三要素”的构建即可。例如,在“杨绍辉与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证券纠纷”案中,成都中院认为:“原告杨绍辉请求被告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家荣承担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责任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被告阙文彬、蝶彩资产管理公司、谢家荣存在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二是原告杨绍辉投资了被操纵的证券并
6、遭受了投资损失;三是被告操纵市场的行为和原告投资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此之外,史丽华与安徽省凤形耐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叵、冉仁宇、浙江天成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操纵证券交易纠纷案、朱同斌与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的审理法院均采用“三要素”认定法。146号案中上海金融法院在这点上与之前的司法实践是保持一致的,在被告邵某的证券操纵行为已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证监会”)查明并出具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以及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在对邵某是否应当承担证券操纵交易民事责任作分析和认定时均不包括“主观过错”要素。操纵行为、损害结
7、果及因果关系的“三要素”构成要件组成了证券操纵市场民事责任的认定框架。但这仅是最基础和初步的,司法实践中到底如何认定上述三要素成立与否,进而认定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才是核心问题及复杂之处。三、“交易型操纵”及操纵行为的认定1、何为“交易型操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主要包括“交易型操纵”、“信息型操纵”和“复合型操纵”。一般认为,“交易型操纵”是指行为人通过不正当的交易手段,营造虚假的供求关系假象,使投资者在不明真相情况下,在虚假的供求关系基础上做出证券投资决定,从而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交易型操纵”主要包括连续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对倒操纵等子类型。与“交易型操纵”相对的另一种操纵模式
8、是“信息型操纵”,主要包括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诱导投资者进行交易和利用信息优势误导投资者进行交易。连续交易操纵的行为模式是:在一定的期间内,操纵主体通过其控制的证券账户频繁地买入卖出,通过集中大量以高于前一刻市场卖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并高比例成交的行为拉抬股价,待股价上涨后迅速反向卖出,制造市场中标的证券交易较活跃的假象,诱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判断,进而从中获利;虚假申报操纵的行为模式是:行为人在期初建仓持股,然后通过频繁、大量不以实际成交为目的申报、撤单,影响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价格和供求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卖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并在短时间内反向交易获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对倒操纵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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