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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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法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4-01-1501、某股份合作公司诉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珠海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因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某股份合作公司向151个分表用户提供转供电,并以“电费”名义高于政府定价向分表用户收取费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珠海市监局)认为该公司超出政府电价标准,以“电费”名义多收170万余元,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80万元罚款。经珠海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某股份合作公司仍不服,于2021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珠海
2、市监局认定违法事实起算时间明显不当,处罚金额过高,遂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珠海市监局不服,提起上诉。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由院长担任审判长,珠海市副市长、珠海市监局局长分别作为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监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直面争议焦点,详细解释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法院调解下,珠海市监局当庭与某股份合作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某股份合作公司同意向各分表用户退回多收的费用,珠海市监局将行政罚款数额变更为50万元,珠海市副市长代表珠海市人民政府表示同意。法院制作行政调解书,确认了上述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典型意义本案为珠海地区查处转供电加价违法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出庭应
3、诉负责人当庭拍板同意,与被处罚人签订调解协议,不仅实质解决本案行政争议,还化解了转供电公司与151个分表用户之间潜在的费用返还纠纷,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职能优势。庭审邀请了珠海市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近40名处级以上干部参加旁听接受法治教育,把案件办理过程转化为最直接、最有效、最生动的普法过程。本案经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媒体深度报道,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02、张某荣、张某诉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协议案基本案情张某荣、张某的父亲于1952年3月购置涉案物业,在其
4、父亲去世后,该物业由其母亲及张某荣、张某等五名子女共同继承,但未进行分割过户。1999年6月30日,因旧城改造原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原罗湖区建设局)与张某荣、张某签订拆除房屋补偿协议。之后因张某荣、张某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直到2020年起诉时相关部门仍未按照协议向张某荣、张某交付房屋及给付补偿款。张某荣、张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反映回迁安置和补偿问题但一直未获解决,遂于2020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履行协议,交付安置房屋、支付补偿款并赔偿利息及房屋租金损失数百万元。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因本案所涉拆除房屋补偿协议签订于1999年,至起诉时已超过20年的法定最长起诉期限。期间当地政府已经过多次机构
5、改革,签订协议的原罗湖区建设局早已不存在,职能承继方面也涉及多个机关、部门。在此情形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职权行使机关、案件实质化解问题进行多次法庭调查。在围绕职权问题进行的第一次法庭调查中,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以下简称罗湖区住建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就原罗湖区建设局的职权承继以及罗湖区住建局现有职责范围等进行陈述,与其他当事人一起厘清本案适格被告。最终,各方确认由深圳市罗湖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以下简称罗湖区更新局)作为被告应诉并负责后续事宜处理。在围绕案件实质化解的第三次法庭调查中,罗湖区更新局副局长出庭应诉,当庭表达政府关于实质解决纠纷的态度,消除当事人顾虑。之后,罗湖区更新局副
6、局长开展大量协调工作,请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力量解决此历史纠纷,最终促成作为原拆迁人的开发商与张某荣、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二十余年的纠纷得以实质解决。典型意义该案处理对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上的“关键少数”作用具有借鉴意义。面对人民群众确需保护的合法权益,法院没有简单以超出最长起诉期限为由一裁了之,而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先后进行四次法庭调查,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两次。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庭审中就相关法律问题积极陈述、推进确认适格被告,“出庭又出声”,庭后积极开展纠纷实质化解工作,“出声又出力”。最终在法院、行政机关多方联动下,案件通过协调方式实质解决原告诉
7、求、化解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展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展示了行政机关化解矛盾、促进行政争议实质解决的真心诚意,体现了人民政府的责任担当。03、某石业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海关(以下简称佛山海关)认定某石业公司以伪报虚假价格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进境,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7万余元,决定对某石业公司作出追缴偷逃税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23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某石业公司认为,佛山海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针对违反海关监管的法律规定而不是适用针对走私行为处罚的法律规定,涉案处罚过重,于2023年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负
8、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了解到某石业公司系因对处罚法律依据认识不清以及认为处罚过重而提起本案诉讼后,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案件协调化解。庭审中,佛山海关关长详细辨析违反海关监管行为与走私行为两者的定性及处罚区别,让某石业公司认识到其走私行为的违法性。庭后,法院建议佛山海关关长进一步与该公司深入沟通,促进双方相互理解。最终,佛山海关依法批准该公司延期、分期缴纳应缴货值价款,帮助企业解决经营资金链危机问题,企业认罚并自愿撤回起诉。典型意义,案涉及对民营企业走私行为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巨大,案件处理一方面要维护国家依法打击走私的力度,另一方面要解决企业无法按时缴纳罚款的难题,尽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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