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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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笫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申请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所进行的现场技术鉴定和资源条件、质量管理体系审查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
2、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是指经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发证机关授权委托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和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的机构。第五条本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应委托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鉴定评审工作,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将鉴定评审程序、鉴定评审细则等材料报省市场监
3、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鉴定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第七条原则上每个行政许可事项确定不少于2家鉴定评审机构作为委托对象。鉴定评审机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成立公开遴选小组进行遴选产生。第八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评审工作。(二)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气瓶及瓶阀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型式试验资质,其它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是具有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的检验
4、机构或者是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特种设备专业协会。但对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不得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三)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或特种设备检验师职称,同时具有10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监管的要求,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四)有10名以上具有鉴定评审能力的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有相应能力的鉴定评审人员。(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六)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培训考核和文档管理
5、等制度,并有效实施。(七)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八)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申请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第九条鉴定评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二)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三)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四)具有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机电类鉴定评审
6、人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五)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鉴定评审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六)不参与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不得在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兼职,能够保守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七)对机关、事业单位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
7、八)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无违规违纪记录。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聘请鉴定评审人员须签订聘任合同,且聘用期不得少于1年。鉴定评审人员只能受聘于1家鉴定评审机构。第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应严格鉴定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并与鉴定评审人员签订公正性与保密性承诺。第三章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笫十二条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发证机关在受理相应申请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委托相关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以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委托书的形式,告知申请单位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到期换证评审原则上不委托上一周期实施评审的鉴定评审机构。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对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
8、鉴定评审委托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书面提出。发证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如委托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利于鉴定评审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重新委托鉴定评审机构。第十四条鉴定评审机构收到发证机关委托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并将评审日期、评审程序和要求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商定的鉴定评审日期应当在鉴定评审机构收到发证机关委托之日起3个月内。第十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商定的鉴定评审日期派出鉴定评审组实施现场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因故无法按时限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鉴定评审工作一般应在工作日开展,申请单位提出或者鉴定评审特殊需要必须在节假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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