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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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
2、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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