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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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铁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等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国家授权的铁路投资机构自行决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铁路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铁路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应急管理
3、、市场监管、公安、住建等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不断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共同做好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与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以下统称参建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铁路建
4、设工程安全生产。参建各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专业监管。第七条参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开展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断提高信息化、机械化、智能化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铁路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禁止使用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
5、。第十条参建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铁路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施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参建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其他参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铁路建设工程委托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等,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信用监管规定等,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安全信用
6、好的其他参建单位。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审查拟任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记录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建设单位不得接受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失效或者被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履约监督检查,督促合同相对方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建设单
7、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单独计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应低于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时不得要求对安全生产费用进行删减。施工过程中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安全生产费用并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工程竣工决算后结余的安全生产费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
8、要求,包括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安全生产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要求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压缩建设工期。建设单位调整工期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征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并根据需要增加保证安全的具体措施或相应费用。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负责项目监管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开工前进行首次设计交底;对重点工程、特殊工程、高风险工程等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对采用新结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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