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冀工办发〔202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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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冀工办发(2021)3号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总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总13届第37次主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2021年2月22日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维护省总本级工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5号)工会企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9)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总本级工会资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总本级工会资产是指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工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第四条省总本级工会资产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第五条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终极所有权归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单位使用”的原则,对本级工会资产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第六条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章管理
3、机构及职责第七条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重要制度和重大事项。第八条河北省总工会直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整为河北省总工会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总资管委),主任由分管资产部的省总领导担任,组成部门为组织部、法律部、财务部、经审办、资产部。省总资管委在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全总和省总关于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部署;(二)审核审批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审核审批省总本级工会资产事项;(四)指导和推进直属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第九条省总资管委办公
4、室设在资产部,办公室主任由资产部主要负责人兼任。省总资管委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起草省总本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二)对省总资管委会议审核审批事项进行把关,提请召开省总资管委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三)在省总资管委指导下组织开展省总本级工会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界定等工作;(四)在省总资管委指导下,做好推进直属企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第十条机关服务中心对省总机关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库存材料物资等工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总和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省总机关工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会同省总相关部门做好省总机关工会资产配置、处置工作及报批手续,
5、负责省总机关工会资产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清查盘点、统计报告、产权登记等工作;(三)接受省总资管委的指导和监督,报告省总机关工会资产管理情况。第十一条省总财务部负责管理省总机关工会资产总账,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实施财务监督。第十二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工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全总和省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工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本单位工会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清查盘点、统计报告、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工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接受省总资管委的
6、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工会资产管理情况。第三章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十三条下列资产事项由省总资管委会议研究决定:(一)省总机关与直属企事业单位之间调拨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50万元以下(账面原值,下同)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相互之间调拨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资产100万元以下事项;(二)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300万元(含)一500万元进行基本建设(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物,下同)事项;(三)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对外承包部分经营管理权以及利用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合作经营,面积在200平米(含)一500平米以及200平米以下期限3年(不含
7、)一5年事项;(四)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核销固定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单项或同类别一次性批量20万元(含)一50万元事项以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形成的现金短缺、存款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单项20万元(含)一50万元事项;(五)直属企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实物资产或自有资金20万元(含)一50万元事项;第十四条下列资产事项由省总资管委会议审核把关,提交省总主席会议、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一)省总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购置土地、房屋建筑物事项;(二)直属企事业单位相互之间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产权转让、置换事项;助)进行基本建设事项;(四)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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