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国防动员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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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枣庄市国防动员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序号事项名称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手段检查比例、频次1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八)业行为的监侪检查我市、区(市)国防动员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修订)第498项项目名称: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各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国家人防办。3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
2、防(2014)438号)第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各军区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检交情况书面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过国家人防办资格认定的省内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安袋企业1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检查对照人民防空专用设
3、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文件,抽交企业综合、人员、场地、设备、质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资质条件要求。2 .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行为检查(D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2)是否存在不依照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规定的图集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生产人防设备的行为:3)是否存在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测(验)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拒不配合的行为;4)是否存在生产安装的人防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行为;(5)是否存在维修、更换质保期内正常使用的产品,超出约定期限或者收取费用的行为;(6)是否存在维修、更换超过质保期
4、但在寿命期内的产品,超出约定期限或者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7)是否存在其他不良记录行为。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交、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市级国防动员部门抽查比例100%.每年组织一次监督检查0区(市)国防动员部门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痕次.2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我市、区(市)国防动员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教学计划,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大学、高中和中等
5、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结合军训进行;未进行军训的初级中学以上学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按照教学计划进行。第三十八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应开展人防教育的学校检查学校是否将人防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查看学校是否按照要求开展人防教育;检查学校是否有专(兼)职人防教师,查看人防教师花名册、教身教案、教学记录等。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市级国防动员部门抽查比例5%,每年1次.区(市)国防动员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频次3司人民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监言:二
6、?我市、区(市)国防动员部门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2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重要经济目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应当符合人民防空的要求,其管理单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措施,并制定应急抢修方案。3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要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求,并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重点项目或关勰部位,应结合
7、平时建设,有计划地转入地下;不易转入地下的要采取防护措施,提高抗毁能力。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法规.明确有关领导管理体制、职能、防护规范和标准,使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4 .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国发(2008)4号)第十九条: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经济目标。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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